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於落實華僑私房政策的補充意見》的通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於落實華僑私房政策的補充意見》的通知
中辦發〔1987〕7號
1987年5月23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於落實華僑私房政策的補充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財政部《關於落實華僑私房政策的補充意見》,已經中央書記處、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落實華僑私房政策是一項重要工作。做好這項工作,對發揚廣大僑胞愛國愛鄉的熱情,具有重要意義。各級黨委和政府要繼續加強領導,作出規劃,善始善終地完成這項任務。

  處理國民黨軍政人員出走棄留的代管房問題,主要是解決回來定居的一些人的住房問題。少數知名愛國人士回國定居可儘量安排原房居住,但不作為代管房發還。

附: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財政部關於落實華僑私房政策的補充意見

中央書記處、國務院: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於加快落實華僑私房政策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1984〕44號)下發後,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各地區,各部門做了大量工作,在國內外產生了良好的影響。為了繼續做好這項工作,現提出以下補充意見:

一、落實華僑私房政策,必須由產權人提出申請。產權人提出申請時交驗的證件,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有關規定,具有法律效力。

二、對屬於應落實政策的土地改革中在農村和城鎮沒收、徵收的華僑私房,如房屋不只一處或一處面積較大的,可酌情騰退一部分自住房給產權人。

三、進行私房社會主義改造時的華僑私房,係指私改時產權人已具備華僑、僑眷(華僑在國內的配偶、子女、父母)、歸僑、歸國華僑學生身份的私房。屬於按照中辦發〔1984〕44號文件有關政策規定,確係錯改造的,應撤銷改造。撤銷改造後如何處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四、城市代管華僑私房,係指房屋代管時,產權人已具備華僑身份的私房。處理代管華僑私房時,對原自住房,如產權人確需回國居住,經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可視情況騰退;原自住房不只一處(包括在同一城市或不同城市)或一處面積較大的,經批准可騰退一處或其中一部分給產權人居住。

  凡屬因國家特殊需要不便騰退原房或騰退原房確有困難的,經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另行安排住房。

五、關於對我國四化建設及祖國統一大業有較大貢獻和在海外有重大影響的華僑,如本人確需自住,要求發還私改和代管的華僑私房,可按適當放寬的原則騰退一處原自住房或一處原以自住為主、建築結構相連的私房。這部分私房的處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僑務辦公室商房產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六、產權人接受發還其自住房時,原住的公房應同時交還。

七、落實華僑私房政策,應按中辦發〔1984〕44號文件及本《補充意見》執行。《補充意見》對中辦發〔1984〕44號文件的個別條款作了明確規定的,以《補充意見》准。各地規定與此不符的,要自行糾正。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和安排工作。

  本補充意見和落實華僑私房政策工作,不公開宣傳報道。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各部門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