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中央文件印發、閱讀和管理的辦法
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中央文件印發、閱讀和管理的辦法 中辦發〔1985〕37號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辦公廳 1985年6月10日 |
《中央文件發布、閱讀、辦理和管理工作規定》(2020年) |
為了更好地發揮中央文件的效用,又確保黨的機密安全,特修訂中央文件的印發級別、閱讀範圍和管理的辦法,請按此執行。
一、《中共中央文件》和《中央辦公廳文件》,一般分省軍級和縣團級(包括縣團級以下)兩個級別印發。有些屬於專業性或特殊性的文件,只印發有關部門,供有關人員閱讀。中央文件一般只發組織,不發個人,並由各級機要秘書部門指定專人保管。
二、發至省軍級的中央文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供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常委、顧委常委、紀委正副書記、政府黨員正副省長、市長、主席,人大黨員正副主任,政協黨員正副主席以上幹部閱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可供部黨組(黨委)正副書記及成員、黨員正副部長、顧問以上幹部以及經中央或中央組織部批准按部長、副部長(省長、副省長)級待遇及其他相當職務的黨員幹部閱讀。
現任地(市、州、盟)、廳局黨委(黨組)主要負責同志,可閱讀有關的省軍級中央文件。
三、發至縣團級的中央文件,可供縣(旗)委常委、紀委正副書記、政府黨員正副縣長、人大黨員正副主任、政協黨員正副主席和其他相當縣、處級以上職務的黨員幹部閱讀。
發至縣團級註明可登黨刊的中央文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登黨刊和印發小冊子,發至基層黨委或黨支部,按照文件規定的閱讀、傳達範圍辦理。
四、屬於專業性或特殊性的中央文件,根據文件內容和機密程度,採取兩種形式辦理:
(一)機密性大、要求閱讀範圍小的中央文件,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三至五份,各大軍區黨委二至三份,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一至二份。這類中央文件只供各受文單位的黨委常委(黨組成員)以上幹部閱讀。文件註明「發至省委、大軍區黨委」。
(二)屬於專業性的文件,根據不同內容分別註明「發至省級有關部門」、「發至地級有關部門」或「發至縣級有關部門」。這類文件發每省五十份,由各省掌握分發;如份數不夠,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翻印。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所需份數由中央辦公廳直接發給。
五、駐在地方,未擔任上述領導職務或未按上述級別待遇的中央委員、候補中央委員、中央顧問委員會委員、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以及黨內的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委員、全國政協常務委員會委員由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辦公廳負責組織閱讀中央文件(包括省軍、縣團級)。
六、離退休幹部可按原來的職務閱讀相應級別的中央文件。文件不發個人,各單位可採取傳閱、閱文室閱讀,組織傳達等多種辦法解決老幹部閱讀文件問題。
七、黨外人士閱讀中央文件,除少數純屬黨內問題的文件外,原則上可與擔任同級職務的共產黨員的閱讀範圍相同。在具體執行中各級黨委辦公廳應注意徵詢並聽取統戰部門的意見。
八、軍隊系統閱讀中央文件,請解放軍總政治部參照上述規定,制訂具體辦法下達執行,並報中央辦公廳備案。
九、發至省軍級的中央文件,由中央辦公廳根據各地、各部門申報的數字統一印發。發至縣團級及縣團級以下黨組織的中央文件,仍按現行辦法,由中央辦公廳統一印發樣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總政治部按照樣本自行翻印。印發份數應根據上述規定掌握,並一次性(不必每次)報中央辦公廳備案。發至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的中央文件,仍由中央辦公廳統一印發。
十、縣團和相當於縣團級以上單位的黨組織,均應建立機要文件閱覽室。在一般情況下,有關幹部應到機要閱文室閱讀中央文件。如遇特殊情況需要攜帶中央文件外出時,必須經有關領導批准,並採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十一、各級黨委辦公廳(室)應加強對中央文件的管理,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和保密紀律,主管領導同志應定期檢查文件的分發、閱讀、保管和清退等情況,及時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做到既充分發揮每份文件的作用,又嚴防失密、泄密現象的發生。今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各部委辦公廳在每年第二季度要將上一年中央文件管理、清退等情況報中央辦公廳。
十二、以前有關中央文件的印發、閱讀和管理的辦法,凡與本辦法牴觸的,均以本辦法為準。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 ↑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據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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