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開展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見

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開展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見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辦公廳
2012年6月4日
文件

  為進一步加強黨的制度建設,加快構建黨內法規制度體系,保證黨內法規制度的統一性和權威性,不斷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的有關規定,經中央同意,現就開展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開展清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制定頒布了大量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為規範黨組織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增強黨的創造力凝聚力戰鬥力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同時要看到,隨着世情、國情、黨情的深刻變化,有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滯後於實踐的發展和形勢任務的需要;有的存在同黨章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不一致,同憲法和法律不一致的情況;有的黨內法規制度之間存在不協調、不銜接、不一致的問題。這些問題不僅影響了黨內法規制度貫徹執行,而且制約了黨內法規制度建設有序推進。開展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十分必要。

  中央對加強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建設高度重視。胡錦濤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在十六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上明確提出,要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加強以黨章為核心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建設;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90周年大會上再次強調,要堅持突出重點、整體推進,繼承傳統、大膽創新,構建內容協調、程序嚴密、配套完備、有效管用的制度體系。開展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全面梳理我們黨在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等方面的制度化成果,是做好黨內法規制度立、改、廢工作的基礎,是科學構建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的重要環節,是深入推進黨的制度建設的重要舉措,對於全面提升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增強黨的依法執政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開展清理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開展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推進黨的建設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着力解決黨內法規制度中存在的不適應、不協調、不銜接、不一致問題,為加快構建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加強黨的制度建設提供新的動力,為推進依法執政、依法治國奠定堅實制度基礎。

  開展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要以黨章和憲法為根本依據,凡是同黨章規定或者憲法、法律相牴觸的,都應通過清理予以廢止或者修改;要維護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的統一性和協調性,對同上位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相牴觸的,或者與其他同位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相衝突的,應通過清理予以廢止或者修改;要堅持與時俱進,主動適應世情國情黨情的發展變化,善於吸納這些年來黨的工作和黨的建設取得的創新成果;要堅持實事求是,考慮歷史條件,立足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實際,突出清理重點,積極穩妥地做好清理工作;要統籌推進,在中央領導下,統一部署,統一標準,統一行動,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確保把這項系統工程完成好。

  三、清理的範圍和標準

  列入這次清理範圍的是:新中國成立以來,以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辦公廳文件形式發布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中央紀委、中央各部門制定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這次清理的規範性文件包括:黨的中央組織以及中央紀委、中央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雖未使用黨內法規名稱和體例格式,但包含法規性內容、具有黨內法規效力、可以反覆適用的文件。

  以下文件不列入清理範圍:(1)人事調整、內部機構設置、表彰決定等方面的文件;(2)請示、報告、會議活動通知、會議紀要、領導講話、情況通報、工作要點、工作總結、機關內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等;(3)用以部署經濟社會發展等領域具體工作的文件;(4)已明確宣布廢止的文件。

  對列入清理範圍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按照下列標準處理:(1)主要內容同黨章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及上位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相牴觸,同憲法和法律不一致,或者明顯不適應現實需要,或者已有新的規定的,宣布廢止;(2)調整對象已消失,或者不需要繼續執行的,宣布失效;(3)內容存在不適應、不協調、不銜接、不一致情形的,予以修改;(4)不存在上述問題的,繼續有效。

  四、清理工作分工

  這次清理工作由中央辦公廳組織實施。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按照誰制定誰清理原則,分工負責、各司其職。(1)以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辦公廳文件形式發布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中央辦公廳起草或者牽頭起草的,由中央辦公廳負責清理;其他部門起草的,由起草部門負責清理;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起草的,由牽頭部門負責清理;原起草部門已撤銷的,由中央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清理。(2)中央紀委、中央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由制定機關按照中央統一要求組織清理;兩個以上部門聯合發布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由牽頭部門負責清理。

  五、清理工作實施步驟

  這次清理工作按照由近及遠、先上位後下位的思路進行。

  中央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分兩個階段實施:第一階段(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清理1978年至2012年6月底前制定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第二階段(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清理新中國成立後至1978年前制定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中央紀委、中央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同步啟動清理工作,前期主要開展文件梳理和審核准備等工作,待中央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公布後,再開展審核、審批等工作。全部清理工作於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清理工作按以下步驟進行:(1)明確清理任務。全面梳理已發布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確定清理範圍,落實責任分工。(2)做好審核工作。依照清理標準,逐件進行審核,徵求相關部門意見,提出清理意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對相關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見時,可根據需要徵求中央紀委、中央有關部門的意見。中央紀委、中央各部門制定的黨內法規制度之間存在不協調、不銜接、不一致問題,經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由中央辦公廳負責協調,並報中央審定。(3)做好清理意見的審批工作。以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辦公廳文件形式發布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清理意見,由中央辦公廳匯總後報中央審批;中央紀委、中央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清理意見,由制定機關自行審批。(4)根據職權發布清理決定。以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辦公廳文件形式發布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由中央統一發布清理決定;中央紀委、中央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由制定機關自行發布清理決定。(5)做好清理後的文件匯編工作。以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辦公廳文件形式發布的需要繼續執行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由中央辦公廳匯編成冊;中央紀委、中央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需要繼續執行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由制定機關自行匯編成冊並送中央辦公廳法規局備案。

  六、建立清理工作長效機制

  要認真總結這次集中清理工作的經驗,建立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長效機制,實現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經常化、制度化、規範化。這次清理工作結束後,一般每5年對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開展一次集中清理。同時,要建立即時清理機制,今後制定或者修改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時,應同步研究其他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有關規定是否存在與新規定不協調、不銜接、不一致的問題,如存在,應作出處理。

  七、加強對清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這次集中清理工作政策性強、時間跨度大、涉及面廣,是黨的建設中的一件大事,是一項影響深遠的基礎性工程。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清理工作的重要意義,按照中央統一部署和要求,加強領導,周密安排,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制定清理工作方案,成立清理工作領導小組,調配專門力量,明確責任分工,細化工作措施,落實經費保障,確保清理工作如期完成。中央辦公廳適時對清理工作開展督促檢查。

  軍隊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參照本意見精神執行。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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