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財會監督工作的意見》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財會監督工作的意見》
2023年2月15日
發布機關: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公布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23年/第6號

文件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財會監督工作的意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關於進一步加強財會監督工作的意見》全文如下。

財會監督是依法依規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的財政、財務、會計活動實施的監督。近年來,財會監督作為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維護中央政令暢通、規範財經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也存在監督體系尚待完善、工作機制有待理順、法治建設亟待健全、監督能力有待提升、一些領域財經紀律亟需整治等問題。為進一步加強財會監督工作,更好發揮財會監督職能作用,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着力推動高質量發展,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以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為出發點,以黨內監督為主導,突出政治屬性,嚴肅財經紀律,健全財會監督體系,完善工作機制,提升財會監督效能,促進財會監督與其他各類監督貫通協調,推動健全黨統一領導、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

(二)工作要求

——堅持黨的領導,發揮政治優勢。堅持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和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把黨的領導落實到財會監督全過程各方面,確保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有效貫徹落實。

——堅持依法監督,強化法治思維。按照全面依法治國要求,健全財經領域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加快補齊法治建設短板,依法依規開展監督,嚴格執法、嚴肅問責。

——堅持問題導向,分類精準施策。針對重點領域多發、高發、易發問題和突出矛盾,分類別、分階段精準施策,強化對公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建立長效機制,提升監督效能。

——堅持協同聯動,加強貫通協調。按照統籌協同、分級負責、上下聯動的要求,健全財會監督體系,構建高效銜接、運轉有序的工作機制,與其他各類監督有機貫通、相互協調,形成全方位、多層次、立體化的財會監督工作格局。

(三)主要目標。到2025年,構建起財政部門主責監督、有關部門依責監督、各單位內部監督、相關中介機構執業監督、行業協會自律監督的財會監督體系;基本建立起各類監督主體橫向協同,中央與地方縱向聯動,財會監督與其他各類監督貫通協調的工作機制;財會監督法律制度更加健全,信息化水平明顯提高,監督隊伍素質不斷提升,在規範財政財務管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維護財經紀律和市場經濟秩序等方面發揮重要保障作用。

二、進一步健全財會監督體系

(四)加強黨對財會監督工作的領導。各級黨委要加強對財會監督工作的領導,保障黨中央決策部署落實到位,統籌推動各項工作有序有效開展。各級政府要建立財會監督協調工作機制,明確工作任務、健全機制、完善制度,加強對下級財會監督工作的督促和指導。

(五)依法履行財會監督主責。各級財政部門是本級財會監督的主責部門,牽頭組織對財政、財務、會計管理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加強預算管理監督,推動構建完善綜合統籌、規範透明、約束有力、講求績效、持續安全的現代預算制度,推進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加強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政府採購制度實施情況的監督,保障國有資產安全完整,規範政府採購行為。加強對財務管理、內部控制的監督,督促指導相關單位規範財務管理,提升內部管理水平。加強對會計行為的監督,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加強對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和代理記賬行業執業質量的監督,規範行業秩序,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六)依照法定職責實施部門監督。有關部門要依法依規強化對主管、監管行業系統和單位財會監督工作的督促指導。加強對所屬單位預算執行的監督,強化預算約束。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政府採購活動、資產評估行業的監督,提高政府採購資金使用效益,推動資產評估行業高質量發展。加強對歸口財務管理單位財務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嚴格財務管理。按照會計法賦予的職權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規範會計行為。

(七)進一步加強單位內部監督。各單位要加強對本單位經濟業務、財務管理、會計行為的日常監督。結合自身實際建立權責清晰、約束有力的內部財會監督機制和內部控制體系,明確內部監督的主體、範圍、程序、權責等,落實單位內部財會監督主體責任。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財會監督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財會工作和財會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單位內部應明確承擔財會監督職責的機構或人員,負責本單位經濟業務、財會行為和會計資料的日常監督檢查。財會人員要加強自我約束,遵守職業道德,拒絕辦理或按照職權糾正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財會事項,有權檢舉單位或個人的違法違規行為。

(八)發揮中介機構執業監督作用。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稅務師事務所、代理記賬機構等中介機構要嚴格依法履行審計鑑證、資產評估、稅收服務、會計服務等職責,確保獨立、客觀、公正、規範執業。切實加強對執業質量的把控,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內部風險防控機制,加強風險分類防控,提升內部管理水平,規範承攬和開展業務,建立健全事前評估、事中跟蹤、事後評價管理體系,強化質量管理責任。持續提升中介機構一體化管理水平,實現人員調配、財務安排、業務承接、技術標準、信息化建設的實質性一體化管理。

(九)強化行業協會自律監督作用。註冊會計師協會、資產評估協會、註冊稅務師協會、銀行業協會、證券業協會等要充分發揮督促引導作用,促進持續提升財會信息質量和內部控制有效性。加強行業誠信建設,健全行業誠信檔案,把誠信建設要求貫穿行業管理和服務工作各環節。進一步加強行業自律監管,運用信用記錄、警示告誡、公開曝光等措施加大懲戒力度,完善對投訴舉報、媒體質疑等的處理機制,推動提升財會業務規範化水平。

三、完善財會監督工作機制

(十)加強財會監督主體橫向協同。構建財政部門、有關部門、各單位、中介機構、行業協會等監督主體橫向協同工作機制。各級財政部門牽頭負責本級政府財會監督協調工作機制日常工作,加強溝通協調,抓好統籌謀劃和督促指導;稅務、人民銀行、國有資產監管、銀行保險監管、證券監管等部門積極配合、密切協同。建立健全部門間財會監督政策銜接、重大問題處理、綜合執法檢查、監督結果運用、監督線索移送、監督信息交流等工作機制,形成監督合力,提升監督效能。建立部門與行業協會聯合監管機制,推動行政監管與自律監管有機結合。相關中介機構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準則制度進行執業,並在配合財會監督執法中提供專業意見。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向主管部門、監管部門和行業協會報告。各單位應配合依法依規實施財會監督,不得拒絕、阻撓、拖延,不得提供虛假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財會資料及信息。

(十一)強化中央與地方縱向聯動。壓實各有關方面財會監督責任,加強上下聯動。國務院財政部門加強財會監督工作的制度建設和統籌協調,牽頭組織制定財會監督工作規劃,明確年度監督工作重點,指導推動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依規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財會監督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上級部門授權實施監督工作。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暢通財會監督信息渠道,建立財會監督重大事項報告機制,及時向上一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財會監督中發現的重大問題。

(十二)推動財會監督與其他各類監督貫通協調。建立健全信息溝通、線索移送、協同監督、成果共享等工作機制。開展財會監督要自覺以黨內監督為主導,探索深化貫通協調有效路徑,加強與巡視巡察機構協作,建立重點監督協同、重大事項會商、線索移交移送機制,通報財會監督檢查情況,研究辦理巡視巡察移交的建議;加強與紀檢監察機關的貫通協調,完善財會監督與紀檢監察監督在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糾治「四風」、整治群眾身邊腐敗和不正之風等方面要求貫通協調機制,加強監督成果共享,發現黨員、監察對象涉嫌違紀或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依法依規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發揮財會監督專業力量作用,選派財會業務骨幹參加巡視巡察、紀委監委監督檢查和審查調查。強化與人大監督、民主監督的配合協同,完善與人大監督在提高預算管理規範性、有效性等方面貫通協調機制。增強與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統計監督的協同性和聯動性,加強信息共享,推動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形成監督合力。暢通群眾監督、輿論監督渠道,健全財會監督投訴舉報受理機制,完善受理、查處、跟蹤、整改等制度。

四、加大重點領域財會監督力度

(十三)保障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把推動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作為財會監督工作的首要任務。聚焦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做好穩增長、穩就業、穩物價工作,保障和改善民生,防止資本無序擴張,落實財政改革舉措等重大部署,綜合運用檢查核查、評估評價、監測監控、調查研究等方式開展財會監督,嚴肅查處財經領域違反中央宏觀決策和治理調控要求、影響經濟社會健康穩定發展的違紀違規行為,確保黨中央政令暢通。

(十四)強化財經紀律剛性約束。加強對財經領域公權力行使的制約和監督,嚴肅財經紀律。聚焦貫徹落實減稅降費、黨政機關過緊日子、加強基層保基本民生保工資保運轉工作、規範國庫管理、加強資產管理、防範債務風險等重點任務,嚴肅查處財政收入不真實不合規、違規興建樓堂館所、亂設財政專戶、違規處置資產、違規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等突出問題,強化通報問責和處理處罰,使紀律真正成為帶電的「高壓線」。

(十五)嚴厲打擊財務會計違法違規行為。堅持「強穿透、堵漏洞、用重典、正風氣」,從嚴從重查處影響惡劣的財務舞弊、會計造假案件,強化對相關責任人的追責問責。加強對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金融企業等的財務、會計行為的監督,嚴肅查處財務數據造假、出具「陰陽報告」、內部監督失效等突出問題。加強對會計信息質量的監督,依法嚴厲打擊偽造會計賬簿、虛構經濟業務、濫用會計準則等會計違法違規行為,持續提升會計信息質量。加強對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代理記賬機構等中介機構執業質量監督,聚焦行業突出問題,加大對無證經營、掛名執業、違規提供報告、超出勝任能力執業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整治力度,強化行業日常監管和信用管理,堅決清除害群之馬。

五、保障措施

(十六)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強化組織領導,加強協同配合,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確保各項工作任務落地見效。將財會監督工作推進情況作為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幹部考核的重要內容;對於貫徹落實財會監督決策部署不力、職責履行不到位的,要嚴肅追責問責。

(十七)推進財會監督法治建設。健全財會監督法律法規制度,及時推動修訂預算法、會計法、註冊會計師法、資產評估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健全財政財務管理、資產管理等制度,完善內部控制制度體系。深化政府會計改革,完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和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增強會計準則制度執行效果。

(十八)加強財會監督隊伍建設。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強化財會監督隊伍和能力建設。各單位應配備與財會監督職能任務相匹配的人員力量,完善財會監督人才政策體系,加強財會監督人才培訓教育,分類型、分領域建立高層次財會監督人才庫,提升專業能力和綜合素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善財會監督人才激勵約束機制。

(十九)統籌推進財會監督信息化建設。深化「互聯網+監督」,充分運用大數據和信息化手段,切實提升監管效能。依託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統籌整合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有關公共數據資源,分級分類完善財會監督數據庫,推進財會監督數據匯聚融合和共享共用。構建財會領域重大風險識別預警機制。

(二十)提升財會監督工作成效。優化監督模式與方式方法,推動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現場監督與非現場監督、線上監督與線下監督、事前事中事後監督相結合,實現監督和管理有機統一。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處罰力度,大幅提高違法違規成本,推動實施聯合懲戒,依法依規開展追責問責。加強財會監督結果運用,完善監督結果公告公示制度,對違反財經紀律的單位和人員,加大公開曝光力度,屬於黨員和公職人員的,及時向所在黨組織、所在單位通報,發揮警示教育作用。

(二十一)加強宣傳引導。加強財會監督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貫徹,強化財會從業人員執業操守教育。在依法合規、安全保密等前提下,大力推進財會信息公開工作,提高財會信息透明度。鼓勵先行先試,強化引領示範,統籌抓好財會監督試點工作。加強宣傳解讀和輿論引導,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營造財會監督工作良好環境。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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