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華中局關於糾正鄉村工作幹部不良作風的決定(1949年)

關於整頓幹部作風,糾正鄉村工作中亂打亂殺錯誤的決定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華中局
1949年12月5日
發布於人民日報12月6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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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半年來,華中解放區廣大的鄉村工作幹部,在軍事勝利影響與部隊指戰員有效的幫助下,進行了極其艱苦的鬥爭,正在順利地完成剿匪反霸、支前征糧的任務,走向清匪反霸、減租減息運動。現時千萬群眾正在行動起來,組織起來,正需要黨與非黨的一切優秀幹部堅定地正確地領導他們,進行一個更大規模的更有組織的鬥爭,有效地團結自己,戰勝敵人,取得進一步的勝利。但在勝利前進中,許多地方卻發生了無政府無紀律的錯誤,特別突出的是打人罵人和個別殺人的嚴重現象。有不少幹部不但不反對群眾這種自發的行動,反而採取了尾巴主義態度,而且更有自己動手打人、示意打人和組織打人的情形。這種現象不論其動機如何,根據與藉口如何,均是一種絕不能允許的和重大原則性的錯誤。如任其自由發展下去,將會嚴重地脫離群眾,妨害群眾運動的發展;而難以完成組織廣大群眾、實現社會改革的任務。

  (二)鑑於在鄉村剿匪反惡霸鬥爭中,土匪惡霸作惡多端,群情憤激,而我幹部思想成份不純狀態又相當嚴重,極易發生亂打亂殺的錯誤。在這一重要關鍵上,各級領導機關必須採取必要的辦法,嚴格檢查這種錯誤作風,動員廣大幹部起來自覺地即時加以糾正和制止。對於個別堅持錯誤不知改悔的分子,應給以紀律處分。對採取混水摸魚的手段藉以破壞我黨與群眾的聯繫,破壞群眾運動,犯有嚴重罪惡的分子,應送請人民法庭給以法律處分。

  (三)在群眾運動中,群眾開會鬥爭土匪惡霸及其他破壞分子時,必須提倡充分地講理鬥爭方式而不應允許打人與施用肉刑。對於某些頑抗不悟的土匪惡霸及其他犯罪分子必須送交人民法庭審判處理,而不應當自行當場處理。要教育群眾學會運用人民民主專政的工具——人民法庭,去鎮壓反革命活動,抒伸群眾的正義要求。人民法庭既應允許與動員群眾進行檢舉、控告和駁斥,亦應允許被告人自行辯解或他人代行辯解,以便教育廣大群眾,辯明是非輕重,恰當地處理。今後還須特別注意教育群眾及幹部尊重自己的人民政府,遵守自己政府的法律,以鞏固人民民主專政,戰勝敵人。

  (四)對於必須處決的罪犯,必須公布罪狀,而不許秘密處死。對罪惡嚴重法不容寬必須判處死刑者,應經人民法庭進行周密地實事求是地調查,獲得有力證據,取得廣大群眾的了解與同情,依照法律程序,完成審訊與判決,並按中原人民政府規定,呈報特定的上級政府批准,然後在當地執行處理。所以如此,是因為過多殺人和亂殺人,對人民革命事業是極其不利的,錯殺一人都會脫離群眾,喪失社會同情。只附和部分群眾要求,而不顧廣大群眾的不同意見,或只憑群眾的一時激憤,而不組織群眾進行反惡霸的控訴和討論,獲得絕大多數群眾的同意,即急於殺人泄憤,勢必引起群眾不滿或過後反悔,甚至有引起群眾內部分裂的危險。對此,必須嚴加警戒。

  (五)貫徹糾正亂打亂殺的錯誤必須認真召開縣各界代表會議與區鄉農民代表會議,將黨所制定的一切決定作成建議,交付代表會議討論通過,有組織地向下傳達,使黨的方針變為群眾的方針,並在廣大群眾的監督與支持下使之實現。一切黨與非黨的幹部均應認真實行代表會議的決定,糾正過去只在黨內的幹部會內來決定問題及只經過少數幹部推動執行的習慣。凡是群眾中所發生的錯誤,皆應經過群眾自己的組織與會議,由群眾多數決定糾正,而所有群眾工作幹部均應接受群眾的監督,由群眾分別批評或贊同擁護,這樣才能把對上級負責,對黨負責與對群眾負責統一起來。群眾工作幹部凡符合條件者,均應依一定手續加入農會、工會等群眾團體,同樣享受一個會員的權利與義務,以完全平等的地位,用民主的作風,去進行活動。絕不能有任何特權,去強制多數群眾服從自己。與此同時,必須注意堅持黨與政府的政策,對群眾中的錯誤傾向,應耐心地進行說服教育,提高群眾的覺悟程度,加以糾正;而不能採取「群眾要怎樣,就讓他怎樣」的尾巴主義態度。

  (六)應利用今年秋冬有計劃地召開整頓幹部作風的會議。分別使用整黨會議、工作會議和訓練班等方式,將打人罵人亂殺人和無紀律無政府的錯誤加以檢查討論,發動廣大幹部起來克服這一錯誤,嚴格批評與糾正一切命令主義、官僚主義和尾巴主義的作風,研究與表揚實際工作中的民主方法與作風。對於流行於幹部中的錯誤看法與說法,如「只要打敵人,不打自己人,就不算錯誤!」「打人殺人是群眾要求!」「要放手,就必須打人罵人!」等藉口,應用實際對比與理論說明的方法,分清利害好壞,加以清算,只有從思想上、政策規定上和工作方式上劃清是非界線,才能使上述各項規定為幹部所了解並認真實施,才能真正有效地克服打人罵人等錯誤的官僚主義、尾巴主義作風;才能更好地動員起廣大幹部加強與群眾的聯繫,領導規模日益廣大的群眾運動。

  (七)對於必須給予紀律處分的個別幹部,也應先經過耐心的說服教育,促其自覺轉變,並要使所有幹部都了解進行紀律處分的很必要性,藉以提高廣大幹部的覺悟水平。

  (八)凡幹部作風及階級成份不純程度比較嚴重的地區,皆須先整頓幹部,再發起群眾運動,寧緩勿急。目前只宜依據幹部與群眾條件,劃定地區,局部地開始重點式試驗。鑑於老幹部作風的好壞,對於大批新幹部的作風有決定的影響作用,因而在整頓幹部作風時,應特別注意首先整頓老幹部,使他們能以自己的高度覺悟,擔負起教育新幹部的光榮任務來。

  (九)必須重申反對無紀律無政府狀態,建立請示報告制度,加強紀律性的決定。一方面,領導機關必須對群眾運動中極易引起亂逼亂打亂殺混亂狀態的若干政策問題,例如在剿匪鬥爭中民槍不應收繳,須待以後建立人民武裝時轉用,現時應收匪槍不收民槍;在反霸清算中,挖底財不應提倡;以及對惡霸分子、通匪分子的界限等,皆應根據實際經驗與黨的政策原則及時加以明確規定,以資下級有所遵循,少犯錯誤。另一方面,所有工作同志必須認真執行請示報告制度,一切超越規定以外的重要政策問題,皆不許先斬後奏;對上級指定檢查之事,必須認真檢查報告,不許敷衍應付;上級自己指示錯了的,必須進行自我檢討。對經驗證明必須改正的政策問題,必須及時報告請示。全黨須知政策是我們行動的出發點,不執行正確的政策,就必然執行一種錯誤的政策,而錯誤的政策又必然會引導群眾走向失敗的道路。經驗主義、地方主義和鬧獨立性的傾向,在今天是絕對不能允許的。

  (十)對以上決定,各省委、地委和縣委皆應召開專門會議,加以討論檢查,做出決定,逐級向上報告。執行中的經驗也應隨時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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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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