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印發《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草案)》的通知

中共中央印發《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草案)》的通知
作者:中共中央
1951年12月15日

中共中央印發《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草案)》的通知

(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各中央局,並轉分局,省市區黨委:

(一)茲將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草案一件發給你們,請印發到縣委和區委。請即照此草案在黨內外進行解釋,並組織實行。這是在一切已經完成了土地改革的地區都要解釋和實行的,請你們當作一件大事去做。這個決議草案可以在黨內刊物上發表,但不要在黨外報刊上發表,因為還是草案。

(二)這個草案比十月間發給一些同志帶回去的草案有了一些修改,請將十月草案收回作廢。

 中 央

 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中共中央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草案)

(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一)農民在土地改革基礎上所發揚起來的生產積極性,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個體經濟的積極性,另方面是勞動互助的積極性。農民的這些生產積極性,乃是迅速恢復和發展國民經濟和促進國家工業化的基本因素之一。因此,黨對於農村生產的正確領導,具有極重大的意義。

(二)解放後農民對於個體經濟的積極性是不可避免的。黨充分地了解了農民這種小私有者的特點,並指出不能忽視和粗暴地挫折農民這種個體經濟的積極性。在這方面,黨是堅持了鞏固地聯合中農的政策。對於富農經濟,也還是讓它發展的。根據我們國家現在的經濟條件,農民個體經濟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將還是大量存在的。因此,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曾經指出:應該「使各種社會經濟成分在國營經濟領導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進整個杜會經濟的發展」,其中即包括了「農民和手工業者的個體經濟」。除此之外,共同綱領還有以下的規定:「凡已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保護農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權。」

(三)但是,黨中央從來認為要克服很多農民在分散經營中所發生的困難,要使廣大貧困的農民能夠迅速地增加生產而走上豐衣足食的道路,要使國家得到比現在多得多的商品糧食及其他工業原料,同時也就是高農民的購買力,使國家的工業品得到廣大的銷場,就必須提倡「組織起來」,按照自願和互利的原則,發展農民勞動互助的積極性。這種勞動互助是建立在個體經濟基礎上(農民私有財產的基礎上)的集體勞動,其發展前途就是農業集體化或社會主義化。長時期以來的事實,證明黨中央這個方針是完全正確的。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根據人民解放區長期的經驗和黨中央的方針,曾經作出了正確的規定:「在一切已徹底實現土地改革的地區,人民政府應組織農民及一切可以從事農業的勞動力以發展農業生產及其副業為中心任務,並應引導農民逐步地按照自願和互利的原則,組織各種形式的勞動互助和生產合作。」顯然,黨中央的和共同綱領上的這個方針在實際上教育着廣大農民,使他們逐步地懂得勞動互助和生產合作比起單純的孤立的個體經濟有極大的優越性,啟發他們由個體經濟逐步地過渡到集體經濟的道路。

(四)各地農民在農業生產上的互助合作運動的發展是隨着各地農村經濟的發展與生產的要求,而有各種不同的歷史和複雜的形式,但是大體上有三種主要的形式。第一種形式是簡單的勞動互助,這是最初級的,主要是臨時性的,季節性的。這種形式在老解放區從開始到現在都是最大量的,在新解放區也是適合於農民固有的互助習慣,便於大量發展的。但這種形式一般地都是小型的;除了個別情況的需要以外,一般地也只能是以小型的為適宜。第二種形式是常年的互助組,這是比第一種形式較高的形式。它們中有一部分開始實行農業和副業的互助相結合;有某些簡單的生產計劃,隨後逐步地把勞動互助和提高技術相結合,有某些技術的分工;有的互助組並逐步地設置了一部分公有農具和牲畜,積累了小量的公有財產。這類形式在各地還占少數;但在簡單的勞動互助運動已有基礎的地區,即廣大農民已經由組織起來克服困難、而在生產上已有某些發展和在生活上已獲得某些改善的地區,這種互助的形式為許多農民所要求,因而逐年在增加中。以上兩種形式的互助組織所包括的農民,在華北已發展到占全體農民的百分之六十,在東北則達到了百分之七十。第三種形式是以土地入股為特點的農業生產合作社,因此或稱為土地合作社。這種形式包括了第二種形式中在有些地方已經存在的若干重要的特點,即如上述的農業與副業的結合,一定程度上的生產計劃性和技術的分工,有些或多或少的共同使用的改良農具和公有財產,等等,但帶了比較擴大的形式。因為有了某些公共的改良農具和新式農具,有了某些分工分業,或興修了水利,或開墾了荒地,就引起了在生產上統一土地使用的要求。這還是在土地私有或半私有基礎上的農業生產合作社。用土地入股同樣地是根據自願和互利的原則,並可以根據自願的原則退股。但在生產上,一方面,便於統一計劃土地的經營,因地種植,使地盡其用;另方面,可以更方便地調劑勞動力和半勞動力,發揮勞動分工的積極性。這兩方面,也就可能逐漸在若干點上克服小農經濟的弱點。在這第三種形式下經營的土地和副業,除了有的合作因為並不是群眾的真正自願,或經營不合理所以不能成功以外,產量與收入一般地都大大增加。一般說來,這種以土地入股的合作社通常是在較好的互助運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是農業生產互助運動在現在的高級形式,目前還只是在若干縣區存在,數量還不很多,但在東北華北兩區也已經有了三百多個,並正在發展中。

上述這三種形式,在各地並不一定都是截然劃分的,也並不一定都是整齊劃一地循序而進的。也有個別在特殊的情形下,當農民組織起來後不久,便實行土地合股的。根據各地不同的條件,群眾時常同時存在着許多不同的互相交錯的形式,而且各地發展是很不平衡的。一般說來,互助合作運動是在具體的曲折的道路上前進着的。不問群眾的條件和經驗如何,企圖用一種抽象的公式去機械地硬套,當然是錯誤的,是會損害互助合作運動的發展的。

根據運動發展的一般規律和發展農村生產力的必要性,黨在目前對於發展互助合作運動的方針,應該有下列三個方面:

一、在全國各地,特別在新解放區和互助運動薄弱的地區,有領導地大量地發展互助合作運動的第一種形式(即臨時性的季節性的簡單的勞動互助)。如果看輕這種為目前廣大農民所可能接受的最初級的形式,甚至認為臨時性和季節性的變工換工不叫互助,只有常年互助組才叫做互助,而不肯積極地去領導推廣,這是錯誤的。

二、在有初步互助運動基礎的地區,必須有領導地逐步地推廣第二種形式(即比簡單的勞動互助有更多內容的常年互助組)。如果只滿足於臨時性的季節性的互助,而不企圖進一步加以鞏固和加以提高,使農民可能經過常年的互助獲得更多的利益,這也是錯誤的。

三、在群眾有比較豐富的互助經驗,而又有比較堅強的領導骨幹的地區,應當有領導地同時又是有重點地發展第三種形式(即土地入股的農業生產合作社)。如果不顧群眾在生產中的需要、互助運動的基礎、領導的骨幹、群眾的積極性、並有充分的醞釀等項條件,而只是好高騖遠,企圖單純地依靠自上而下的布置和命令主義的方法去大搞這第三種形式,這是形式主義和輕舉妄動的做法,當然是錯誤的。

黨中央的方針就是根據可能的條件而穩步前進的方針。黨在各種不同地區的農村支部,應該在黨中央這種方針的指導下,教育自己的黨員積極地分別參加這些不同的農業互助和合作。

(五)關於農業互助合作的問題,總的說來有兩種不同的錯誤的傾向:一種傾向是採取消極的態度對待互助合作運動,看不出這是我黨引導廣大農民群眾從小生產的個體經濟逐漸走向大規模的使用機器耕種和收割的集體經濟所必經的道路,否認現在業已出現的各種農業生產合作社是走向農業社會主義化的過渡的形式,否認它們帶有社會主義的因素。這是右傾的錯誤的思想。另一種傾向是採取急躁的態度,不顧農民自願和經濟準備的各種必須的條件,過早地、不適宜地企圖在現在就否定或限制參加合作社的農民的私有財產,或者企圖對於互助組和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成員實行絕對平均主義,或者企圖很快地舉辦更高級的社會主義化的集體農莊,認為現在可以一蹴而在農村中完全到達社會主義。這些是「左」傾的錯誤的思想。黨中央批判了這兩種錯誤的思想傾向,認為農民勞動群眾的互助組織以及在互助運動基礎上所發展起來的現在各種形式的農業生產合作社有很重要的積極意義。中央估計了它們的兩方面的性質,即:一方面的性質是在私有財產的基礎上,農民有土地私有權和其他生產手段的私有權,農民得按入股的土地分配一定的收穫量,並得按入股的工具及牲畜取得合理的代價;另一方面的性質是在共同勞動的基礎上,實行計工取酬,按勞分紅,並有某些公共的財產,這些就是社會主義的因素。同時,這兩方面的性質也正說明了:現在所稱的農業生產合作社雖然是互助運動在現在出現的高級形式,但是比起完全的社會主義的集體農莊(即是更高級的農業生產合作社),這還是較低級的形式,因此,它還只是走向社會主義農業的過渡的形式。可是,這種走向社會主義的過渡的形式又正是富有生命的有前途的形式。黨的政策的正確性,就是在於恰當地估計它們的上述兩方面的性質,而由此謹慎地又積極地在逐步發展的基礎上,引導它們前進。忽視上述兩方面性質的任何一方面,例如右的傾向,忽視上述後一方面的性質,就必然表現為落在生活後面的尾巴主義;又例如「左」的傾向,忽視上述前一方面的性質,就必然表現為超越生活條件可能性的冒險主義。

(六)過去的經驗證明:在農業的互助合作運動上,強迫命令的領導方法是錯誤的,但放任自流也是錯誤的。強迫命令就是違反自願和互利的原則,而且容易傷害聯合中農的政策,即使運動能夠暫時轟轟烈烈一陣,但是不能夠鞏固的。放任自流會使互助合作運動陷於消沉和解體,或使互助組和合作社內部滋長資本主義的傾向,因而增加貧苦農民在生產中的困難和出賣土地的情況,結果只有利於富農經濟的發展而不利於貧僱農經濟地位的上升,這當然是很有害的。在互助運動開始發展的地區出現的錯誤,主要的是前一種。在農村生產已經有較大的發展、中農已經成為多數、而互助運動需要繼續前進的地區出現的錯誤,主要的是後一種。有些地方的同志開始犯了強迫命令的錯誤,例如「強迫編組」、「全面編組」、「搞大變工隊」和盲目地追求「高級形式」等等。在碰到困難之後,就又走入放任自流的另一個極端。因此,必須隨時注意糾正和防止這兩種錯誤的領導方法,而掌握正確的領導方法。這種正確的領導方法,首先是採取典型示範而逐步推廣的方法,一般地是由小到大,由少到多,由低級到高級。第二、在工作過程中,總是隨時隨地研究群眾的經驗,集中群眾的意見,教育群眾,發揚正確的東西,避免重複錯誤的東西。第三、在處理互助組和生產合作社內部所存在的任何問題上,有一條原則是必須絕對遵守的,就是貫徹自願和互利的原則。

(七)示範是在多方面的,但一切事情需要能夠真正做到提高生產率,達到多產糧食或其他作物、增加收入這樣的目的。只有在多產糧食增加收入這樣的號召下,才可能動員農民組織起來。也只有真正做到這一點,農業互助組和農業生產合作社才是真正為農民服務,而為群眾所歡迎,因而可能鞏固下來,並影響四周圍的農民逐步地組織起來。因此,提高生產率,比單幹要多產糧食或多產其他作物,增加一般成員的收入,這是檢查任何互助組和生產合作社的工作好壞的標準。凡是出現相反情況的,就必須認真探求原因,克服其中的弱點或錯誤。

(八)根據各地方的材料,現在農業互助組和農業生產合作社內部所存在的問題,對於他們的鞏固和發展有重大關鍵的,有如下各項必須予以注意:

第一,必須認真做好農業生產,實行精耕細作,興修水利,改良土壤,並在可能的地區把旱地變成水地,有計劃地種植各種農作物,改良品種。

第二,在適宜於當地的條件下,發展農業和副業(手工業、加工工業、運輸業、畜牧、造林、培養果樹、漁業及其他)相結合的互助。按照農業和副業的需要和個人的專長,實行合理的分工分業,並把婦女及其他半勞動力組織起來,使人盡其力。但在現在農村條件下的分工分業應帶有靈活性,太嚴密是不可能的。

第三,為了擴大再生產的需要,並根據組員和社員的完全自願,可以民主議定的方式,組織資金,增購公有的生產工具和牲畜。現在有些常年互助組和農業生產合作社,採取集累公積金和公益金的方式,用以準備擴大生產的物質基礎和防備天災人禍,如果是出於群眾的完全自願,這是可以的。但如果群眾還不願意,則不宜勉強去做。公積金和公益金所占互助組和生產合作社歲入的比例,現在決不能太多,一般只可以比較適宜地定為占歲入的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五。在收成不好時,可以不收公積金。成員退組退社時有帶出所投資金和所納公積金的完全自由。但以土地入股的生產合作社成員如要退社,應在一年的收穫完畢之後為適宜。如生產合作社在所退土地上曾經為改良土壤或水利設備而有頗大耗費的情況,則退社者應向合作社償付公平的代價。

第四,在土地合股的生產合作社中,關於收穫量的分配,按土地和按勞動的比例,開始不宜於規定得太死,應根據各種成員的自願,照顧當地經濟發展的條件,並使勞力較多而土地較少的社員和土地較多而勞力較少的社員,都能夠獲得合理的利益,然後在生產發展以及土地由於加工所引起的變化的過程中,根據群眾的覺悟程度和收入的增益,逐漸變動到更合理的而又為大家所能夠接受的比例。

第五,在等價或互利的問題上,必須:一方面,反對不算帳、不等價的方法;另方面,反對機械的、煩瑣的、形式主義的計算方法;而注重生活和實際上的多種多樣的互利形式,注重那些為群眾歷習慣而簡明易行的計算辦法。

第六,建立一些必要的簡明易行的生產管理制度和勞動紀律。

第七,規定為群眾所便於實行的、不一定限在固定形式上的、定期的又是必要的成員代表會議,小組會議和家庭會議,以便討論、檢查和改進生產計劃的問題,生產過程中的問題,社員互利的問題,社員在遇到天災和禍難時互相關照扶助的問題,實行必要的批評和自我批評,等等。

第八,提倡新舊生產技術的互教互學運動,普及和提高舊技術舊經驗中的有用的合理的部分,逐步地與那些可能應用的新技術相結合,不斷地改良農作法。

第九,提倡組和組、社和社、組員和組員、社員和社員之間的愛國豐產競賽。必須在農村中提出愛國的口號,使農民的生產和國家的要求聯繫起來。片面地提出「發家致富」的口號是錯誤的。

第十,培養並有分寸地獎勵生產的積極分子和技術能手,訓練生產小組組長。共產黨員和青年團員實行互助合作的原則、積極生產、遵守紀律等,應成為全體農民的模範,不能在互助組和合作社中貪占任何非分的便宜。

第十一,在農業互助組和農業生產合作社內部,不應允許進行僱傭勞動的剝削(即富農的剝削)。因此,不應允許組員或社員雇長工入組入社,也不應允許互助組和農業生產合作社雇長工耕種土地。如果有此種情況,應由組員和社員會議討論,規定出糾正或改組的辦法。但互助組和農業生產合作社為生產的需要得僱請短工、牧工和技術人員。

第十二,加強黨對互助組和農業生產合作社內部的政治工作,建立經常的政治教育和文化教育,提高群眾的覺悟,以鼓勵群眾的生產積極性。

黨中央再三指出:在解決上述農業互助組和農業生產合作社各種不同問題的具體辦法成規定它們的具體制度的時候,不但應該容許各地方之間有差別,而且應該容許各鄉各村之間乃至一鄉一村內各互助組各合作社之間有差別,因此,必須是靈活的,宜於逐步改進的,決不應該簡單地強求劃一,做出太過硬性的決定。

(九)供銷合作社應該與農業互助組和農業生產合作社建立推銷、訂購和貸款的合同的關係,幫助它們克服生產方面(資金不足)和交換方面(市場隔離)的困難,使農業及副業的生產的可能性和國內外市場的交換的可能性能夠充分地而又可靠地聯繫起來。

(十)人民政府應該適當地採取下列一些辦法援助農業互助組和農業生產合作社的發展:

第一、國營經濟機關,或者經過供銷合作社,或者直接和農業互助組及農業生產合作社,成立各種可能的經濟上的合同。

第二、用種子、肥料和農具貸給農民,從而幫助他們能夠有效地組織起來,特別注意在適宜地區,斟酌國家和人民的需要,幫助農民成立各種特種作物,例如棉花、麻、花生、煙葉等等的互助組和生產合作社,各種副業和手工業的生產合作社,以及修水利、修灘、造林、經營水產和牧畜等的互助組和合作社。其中,組織棉農加入互助組和合作社,顯得特別重要。

第三、因為農業互助組和農業生產合作社的發展節約出了廣大的勞動力,除了有許多人陸續到工廠和礦山做工以外,應由各級人民政府配合國家整個經濟建設的計劃,逐步地舉辦一些可能的和必需的公共事業,例如公營的工場手工業(製造農具、化學肥料、藥品等類),公營的半機器工業(某些加工工業之類),大規模的造林,興修水利,建築道路,等等,使農村的剩餘勞動力在現在條件下有適當的出路。

第四、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黨委,都應該設置專人以及適宜的機構,與各級財政經濟機關及供銷合作社密切聯繫,經常研究和及時地指導農業互助組和農業生產合作社的組織、生產計劃、供給、運輸和銷售的事宜,並為它們舉辦必需的幹部訓練班。

(十一)國營農場應該推廣,每縣至少有一個至兩個國營農場,一方面用改進農業技術和使用新式農具這種現代化大農場的優越性的範例,教育全體農民,另方面,按照可能的條件,給農業互助組和農業生產合作社以技術上的援助和指導。在農民完全同意並有機器條件的地方,亦可試辦少數社會主義性質的集體農莊,例如每省有一個至幾個,以便取得經驗,並為農民示範。

(十二)黨和人民政府必須照顧農業互助組和農業生產合作社的農民與個體經濟的農民之間的團結。如果不去積極地照顧互助組和合作社的農民,這是不正確的;但如果不去積極地照顧在目前還占很大數量的個體農民,這也是不正確的。農業貸款,必須對於這兩方面作合理的分配。必須明白:我們在現在表示關心和適當地照顧個體農民,就有可能使這些個體農民在將來逐步地加入互助合作組織,也就有可能實現我們在農村中的最後目的棗引導全體農民走向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

(十三)農業互助組和農業生產合作社的代表會議,在區一級和縣一級,可於每年春耕之前和秋收之後各召集一次。在省和全國範圍內,則於每年召集一次有適當幹部參加的工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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