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同意公安部關於嚴禁出動警察鎮壓革命學生運動的規定
中共中央同意公安部關於嚴禁出動警察鎮壓革命學生運動的規定 中發〔66〕410號 1966年8月22日 |
中央同意公安部的規定,希各級黨委遵照執行。
主席、中央:
最近,蘭州、哈爾濱、西安、重慶等地,學生包圍了省、市委住地。同時發生了兩起人民警察鎮壓革命學生運動的嚴重事件。八月五日,蘭州大學學生與鐵路職工、鐵路中學學生發生衝突,蘭州市公安局出動上百名警察,在蘭大門前實行戒嚴。八月二十日,陝西省銅川一中學生包圍了市委,在場的公安派出所長楊萬傑,竟擅自鳴槍示威。
鎮壓革命學生運動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絕對不能允許。公安部六月十日曾通知各地,要全體公安幹部、人民警察滿腔熱情地支持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支持革命師生鬧革命,不准干涉學生的革命行動。但是少數地方沒有認真執行。現再作如下規定:
一、不准以任何藉口,出動警察干涉、鎮壓革命學生運動。
二、絕對不準向革命師生開槍,放空槍進行威嚇也絕對不允許。
三、重申除了確有證據的殺人、放火、防毒、破壞、盜竊國家機密等現行反革命分子,應當依法處理外,運動中一律不逮捕人。
四、重申警察一律不得進入學校。
五、警察只在街道維持秩序。遇有打架、鬥毆,可以勸解。如革命學生打了警察,不准還手。
公 安 部
一九六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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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據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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