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宣傳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嚴防反動報刊利用我處決犯人進行造謠誣衊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傳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關於嚴防反動報刊利用我處決犯人進行造謠誣衊的通知

1984年11月22日
發布機關:中共中央宣傳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宣傳部;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

  據我常駐聯合國代表團反映:美國今年10月8日出版的《新聞周刊》,刊登我廣西壯族自治區陽朔縣處決刑事罪犯的現場照片,並根據「大赦國際」的「報告」,撰文誣衊我打擊刑事犯罪的鬥爭為迫害「思想犯」或「政治犯」,是「侵犯基本人權」。在此之前,國外及港台反動報刊也曾利用我在交通要道附近執行死刑和在大街上張貼處決犯人的布告,進行造謠誣衊。

  鑒此,為防止給國外和港台的反動報刊宣傳提供口實,今後各地處決犯人時,務必十分注意遵守下列各點:

  1、嚴格控制處決犯人的現場。除依法執行死刑的司法工作人員外,其他任何人不准進入刑場或拍攝執行死刑的場面。

  2、司法機關因工作需要拍攝的照片,必須嚴格管理,嚴禁外傳。如果傳播出去,為反動宣傳所利用,必須追究當事者和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3、執行死刑的刑場,不得設在繁華地區、交通要道和旅遊區附近。

  執行死刑不准遊街示眾。

  4、處決罪犯的布告應在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內部張貼,不要不擇場合地到處張貼。

  5、集中處決犯人的消息、數字和執行死刑的圖片,不能上宣傳欄、報刊、廣播、電視。對嚴厲打擊刑事犯罪鬥爭的宣傳,主要應通過揭露犯罪分子的罪惡,反映群眾的嚴正要求,大力宣傳嚴厲打擊刑事犯罪鬥爭的正義性、必要性和重要性;用富有說服力的事實,宣傳這一鬥爭在維護社會治安、保障國家安全、保護人民利益、教育挽救失足者、爭取社會風氣根本好轉等方面所取得的可喜成果,國內反革命案件,一般不要見報。報道其他刑事犯罪案件時,也不宜渲染其政治色彩。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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