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對被批判鬥爭對象的工資處理問題的通知
中共中央對被批判鬥爭對象的工資處理問題的通知 中發〔66〕501號 中國共產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 1966年9月18日 |
吉林省委並東北局,各中央局:
吉林省委九月十六日電悉。對被批判鬥爭對象的工資處理意見,即使已定性的,也暫不改變,如本人少領工資,或捐獻一部分工資作黨費,聽其自願,但不強求,也不許其由減少用費而致病;私人東西,除政治性的,一般不查抄;凡未定性的,工資仍照舊。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 ↑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據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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