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批轉中央統戰部《關於愛國人士中的右派複查問題的請示報告》的通知

中共中央批轉中央統戰部《關於愛國人士中的右派複查問題的請示報告》的通知
1980年6月11日

各省、市、自治區黨委和人民政府黨組,各大軍區、省軍區、野戰軍黨委,中央各部委,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

中央同意中央統戰部《關於愛國人士中的右派複查問題的請示報告》,現轉發給你們。關於一九五七年反右派鬥爭問題,需要着重指出以下幾點:

(一)粉碎「四人幫」後,中央決定給尚未摘掉帽子的右派分子全部摘掉帽子,並按照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對被劃為右派的人進行複查,把錯劃的改正過來,這是中央根據毛澤東思想的科學體系,嚴肅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的一項重大政治措施。實踐證明,我們黨正確處理這個歷史遺留問題,廣大人民群眾是衷心擁護的,在黨內外是深得人心的。這對於發展革命的愛國的統一戰線,維護安定團結、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對於調動一切積極因素,並且儘可能地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為四化建設服務;對於台灣回歸祖國,實現祖國統一的大業,都有重大的意義。

(二)對右派問題的複查結果表明:一九五七年確有一股反黨反社會主義思潮,確有極少數資產階級右派分子向黨和社會主義制度猖狂進攻,對這種思潮進行批判,對這種進攻進行反擊是完全必要的。一九五七年的反右派鬥爭,在全國人民中間澄清了根本的大是大非,穩定了新建立起來的社會主義制度。這是一個方面。但是隨着鬥爭的發展,反右派鬥爭確實擴大化了,把一大批人錯劃為右派分子,誤傷了許多同志和朋友,其中不少是有才能的知識分子。打擊面寬了,打擊的分量也太重,大批的人處理得不適當。許多同志和朋友因而受了長時期的委屈和壓制,不能在社會主義建設中發揮應有的作用。這不但是他們個人的損失,也是整個國家的損失。這是又一個方面。中央認為,必須清醒地看到這兩個方面,才是歷史地全面地看待這場鬥爭,只看到一個方面,而否定另一個方面,是不符合實際的。

(三)為了消除反右派鬥爭擴大化造成的嚴重後果,根據一九五七年中央關於劃分右派分子的標準,進行複查和改正工作,是完全必要的。屬於改正的人大體上有三種情況:(1)一部分人出於善意,提出的許多批評意見,現在看來是有利於改進工作的。把他們劃為右派,是完全搞錯了,當然必須改正。(2)一部分人在涉及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等重大問題上,發表了一些錯誤言論,但不是在根本立場上反黨反社會主義,把他們劃為右派也是錯誤的,也應該改正。(3)還有一些人確有反黨反社會主義的言行,但是考慮到他們同向黨猖狂進攻的右派分子在程度上和情節上有所不同,也考慮到他們後來確有轉變,在這次複查中,也給他們改正過來。因此,成當看到,改正的面是很大的,但其中有些人是屬於可改正可不改正的,這次本着從寬的精神予以改正。

(四)應當指出,一段時間以來,黨內外有一些同志由於看到改正面很大,因而對反右派鬥爭持全盤否定的態度,這是錯誤的。對這個問題的認識,不應離開當時的歷史背景。當時確實存在資產階級右服向黨猖狂進攻的嚴重事實,我們堅決給以反擊,是完全必要的,正確的。不進行反擊,不取得這場鬥爭的勝利,全國就要陷於政治上思想上的大混亂,我們就不可能在社會主義道路上繼續前進。

(五)反右派鬥爭的主要教訓在於對當時的階級鬥爭形勢估計得過於嚴重,把大量的人民內部矛盾當作了敵我矛盾,以致造成擴大化的錯誤。今後全黨對於某一時期出現的重大思想動向和社會思潮,一定要經過深入的調查研究,冷靜地、細緻地加以分析,查明來龍去脈,作出符合客觀實際的判斷。問題發生在什麼範圍、什麼領域,就應當在這個範圍和領域內解決,而不要任意擴大,更不能搞「一刀切」,發動帶全局性的政治運動。一定要注意嚴格區分和正確處兩同類不同性質的社會矛盾,如果矛盾的性質一時未能分清,要先作為人民內部矛盾處理,決不要把犯這樣那樣錯誤的人,輕易定為敵我矛盾。其次,一九五七年黨提出要黨外群眾向黨提出批評,幫助黨整風,這是完全正確的。但是由於不適當地支持了黨外有些人提出的所謂「大鳴大放」,以至逐步發展為全國範圍的緊張的政治動亂氣氛,這也是後來反右派鬥爭擴大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大鳴大放」以後發展成為「四大」,被認為是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好方法。但是作為一個整體的「四大」,並不能發揚民主,而只能妨害人民行使正常的民主權利,並且人為地破壞安定團結,妨害社會主義建設,甚至導致無政府狀態。一九五七年的經驗已經證明了這一點,文化大革命的經驗進一步證明了這一點。因此,黨的十一屆五中全會已決定提請五屆三次人大修改憲法有關條文。

(六)中央認為,肯定一九五七年反右派鬥爭的必要性,同時指出在反右派鬥爭中犯了擴大化的錯誤,並堅決加以改正,目的是為着團結一致向前看,同心同德搞四化。當前,屬於錯劃、得到改正的黨內外同志,絕大多數人表現是好的。但也有極少數同志還存在一些思想問題,有的甚至發表一些錯誤言論。這雖不是什麼大事,但對團結一致向前看是不利的。有關黨組織應對他們個別地進行耐心細緻的教育工作。

對於維持右派原案、只摘帽子、不應改正的人(包括章伯鈞、羅隆基等人),我們也要全面地歷史地看待他們。他們中的有些人同我們黨有過合作的歷史,對人民做過一些好事,對這一點也應實事求是地加以肯定,不要因為他們在一九五七年犯了嚴重錯誤,就把他們一概否定。因此,中央認為,就是對不予改正的人,凡是在世的,也應該在政治上和生活上予以適當照顧,能夠工作的予以適當安排,發揮他們的積極作用。特別是對不予改正的人的親屬子女,不得歧視。中央希望各級黨委繼續落實中央有關文件規定的各項政策,善始善終地把這項工作做好。

中共中央
一九八○年六月十一日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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