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批轉農業部黨組關於廬山會議以來農村形勢的報告

中共中央批轉農業部黨組關於廬山會議以來農村形勢的報告
1959年10月15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各省、市、區黨委,中央各部委、各黨組:

現將農業部黨組《關於廬山會議以來農村形勢的報告》轉發給你們。這個報告提出:在今年的十月、十一月、十二月三個月內,從農、林、牧、副、漁各個方面,特別是從短途運輸、山貨採集、野生植物收割、農產品加工、手工編織以及挖礦石等等方面,在切實做好「三秋工作」的前提下,千方百計地擴大副業生產,發展多種經營,力爭在原定的農副業總產值比一九五八年增加百分之十左右的計劃之外,再增加三十三億五千萬元以上的產值,使一九五九年的農副業總產值比一九五八年增加百分之十五,使農業在特大的旱澇蟲害的侵襲之下,仍能實現大躍進。這是非常重要的一項任務。各地必須立即抓緊布置下去,一直布置到公社和生產隊,掀起一個群眾性的超產運動的熱潮,想盡一切辦法來實現農副業總產值增加百分之十五的要求。但是,這件事只在群眾中動員,切實努力去做,埋頭苦幹,力爭實現,沒有實現以前不要登報。

農業部黨組的這個報告還講到:今年五、六、七月間,農村中曾經出現了一股右傾的邪氣、歪風,搞什麼「生產小隊基本所有制」,「包產到戶」,利用「小私有」、「小自由」,大搞私人副業,破壞集體經濟,以及吹掉部分供給制,吹散公共食堂等等,實際是猖狂的反對社會主義道路的逆流。各地在廬山會議以來,反右傾、鼓幹勁、保衛黨的總路線的鬥爭中,已開始把這些反動的、醜惡的東西大量地揭露出來,請你們認真注意,徹底加以揭發和批判。

中 央
一九五九年十月十五日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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