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領導幹部出國(境)管理監督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領導幹部出國(境)管理監督工作的通知
組通字〔2014〕14號
2014年3月16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組織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組織人事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各中管金融企業黨委,部分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黨組(黨委),部分高等學校黨委:

  近年來,中央就加強領導幹部出國(境)管理等工作出台了一系列規定。但一些地方和部門仍存在防範意識不強、執行政策不嚴等問題,個別領導幹部外逃現象時有發生,給黨和國家造成惡劣影響,廣大幹部群眾反映強烈。為進一步加強領導幹部出國(境)管理監督,現重申有關規定並提出如下要求。

  一、嚴格領導幹部出國(境)審查。要繼續嚴格執行《因公出國人員審批管理規定》(中辦發〔2012〕5號)、《關於進一步加強黨員幹部出國(境)管理的通知》(中紀發〔2004〕26號)等有關規定,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認真做好領導幹部出國(境)審批審核、備案、登記等工作。對涉及管理人、財、物,機要檔案和其他重要崗位的領導幹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國(境)外和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領導幹部,要從嚴把關,發現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准出國(境)的人員,以及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人員,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國(境)。對違規審核審批或不認真履行審核審批職責的,要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二、切實加強領導幹部出國(境)證件管理。要繼續嚴格執行《關於進一步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的若干規定》(中辦發〔2008〕9號)、《關於加強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出國(境)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1999〕23號)等有關規定,進一步做好領導幹部出國(境)證件管理工作。要及時督促因公出國(境)的領導幹部,按規定在回國(境)後7天內,將所持因公出國(境)證件交由發證機關指定的部門統一保管或註銷;督促因私出國(境)的領導幹部,按規定在回國(境)後10天內,將所持因私出國(境)證件交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集中保管。2014年4月底前,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對領導幹部出國(境)證件的集中保管情況開展一次全面檢查和清理,堅決杜絕領導幹部違規私自持有出國(境)證件的現象。對違反出國(境)證件管理規定,拒不交出所持出國(境)證件的領導幹部,要進行批評教育或誡勉談話,情節嚴重的給予組織處理或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三、進一步強化領導幹部日常管理監督。堅持從嚴管理監督幹部,繼續嚴格執行《關於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的暫行規定》(中辦發〔2010〕15號)、《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中辦發〔2010〕16號)兩項法規及其配套文件,督促領導幹部如實完整填報個人有關事項,了解掌握領導幹部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因私出國(境)、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等情況。對配偶已移居國(境)外和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領導幹部,要嚴格執行任職崗位管理有關規定,該調整的堅決予以調整;對領導幹部本人欺瞞組織、私自獲取外國國籍或者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的,要會同紀檢監察機關果斷處置、嚴肅查處。

  四、加強協作配合與信息溝通。嚴格執行幹部監督信息報送制度,凡發現有領導幹部外逃或涉嫌外逃的,要在48小時內逐級上報至中央組織部幹部監督局。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與紀檢監察、審判、檢察、公安、國家安全和外事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預警機制,及時溝通情況,形成監管合力,積極主動地做好防範領導幹部外逃有關工作。

中共中央組織部

2014年3月16日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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