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組織部印發《關於建國前幹部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問題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中共中央組織部印發《關於建國前幹部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問題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組通字〔1986〕8號
1986年1月27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組織部
文件

  現將《關於建國前幹部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問題座談會紀要》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關於建國前幹部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問題座談會紀要

  一九八五年八月十九日至二十一日,中央組織部在濟南召開了關於建國前幹部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問題座談會,河北、山東、山西、江蘇、安徽、湖北、湖南、廣東、福建等省委組織部的有關負責同志參加了會議。會上交流了貫徹落實《關於確定建國前幹部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的規定》(中組發〔1982〕11號)的情況,討論了今後應注意的幾個問題。會議還對按現有文件規定不能解決的幾個具體問題進行了研究,提出了意見。

  (一)會議認為,三年來各級組織、幹部部門認真負責地貫徹落實了文件精神,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做了大量的工作。按規定應該更改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的,絕大多數已更改。總的情況是好的,但當前也還存在一些問題。有些地方、有些單位把不應當往前更改的更改了;應當改的,由於抓得不緊,調查研究不夠,長時間拖着未辦。

  針對上述情況,會議提出了今後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確定和更改幹部的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是一項嚴肅的,政策性很強的工作,直接關係到老幹部的切身利益,關係到落實黨的老幹部政策。對待這項工作,一定要積極、熱情,實事求是,做到客觀、公正,合情合理。

  2.更改幹部的參加革命工作時間也是一項很細緻的工作,工作中一定要堅持調查研究,防止簡單化的工作方法。凡本人提出的申訴,與過去檔案記載不符的,要認真分析,認真核實。原則上應以本人檔案中歷來填寫的自傳、簡歷和干審結論作為更改幹部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的主要依據。特別應當強調的是,本人索取的證明材料,不能作為依據,抄引他人的回憶錄和傳記,只能供組織參考。

  3.要堅持原則。對出具假人選證明、偽造歷史的現象,要批評教育,不能迎合遷就。

  4.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基層的審批工作,要按文件規定,由縣以上的組織人事部門審查,報黨委審批。省以下單位辦的幹部學校,由省里審批;省以上單位辦的幹部學校,以及黨領導秘密外圍組織和進步團體,報中央組織部審批。

  (二)與會同志目前尚未解決的幾個具體問題提出了以下意見。

  1.關於游擊區黨員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問題。大家一致認為,抗日戰爭時期游擊區的黨員,在艱苦的條件下堅持鬥爭,一九五三年底以前脫產,一直堅持革命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可從入黨之日起算起。

  2.關於相當鄉一級行政村中半脫產幹部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問題。按11號文件規定,根據地、解放區的鄉相當鄉一級行政村中,半脫產的鄉(村)長、文書、治安委員、財糧委員、武委會主任(民兵隊長),建國以前直接提拔為脫產幹部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從擔任這些半脫產職務之日起算起。目前,對「相當鄉一級行政村」的標準各地掌握不一致。建議由省里統一平衡。(山東省委組織部已經這樣做了)。

  3.關於革命大學和短期幹部訓練班性質的幹部學校學員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問題。按11號文件規定,當地解放後開辦的革命大學學員的參加工作時間不能從入校算起。《關於建國前我黨開辦的華北人民革命大學、延安中學等校學員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問題的通知》(組通字〔83〕)49號)對此進行了修改,確定建國前入革命大學學習的學員,學習後即分配幹部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可從入校之日起算起,同時也明確了入校是指正式開學。但有些地主沒有按些規定辦,因此出現了一些新的矛盾。建議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按規定妥善解決。

  4.關於黨的秘密外圍組織和進步團體成員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問題。全國性的,或在一省、數省有較大影響、活動時間較長的黨的秘密外圍組織和進步團體,其成員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問題,在《關於確定黨的秘密外圍組織、進步團體及三聯書店成員參加革命工人時間的通知》(組通字〔83〕34號)和《關於我黨在白區直接領導的部分組織、團體成員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問題的通知》(組通字〔84〕22號)中已基本明確。如還有具備同類條件的組織,仍可報批。對建國前夕(一九四八年至一九四九年九月)和抗戰前夕(一九三六年至一九三七年七·七事變)成立的外圍組織應嚴格把關。目前一些省市報上來的,多是建國前夕一個地區或一個學校建立的外圍組織和進步團體。這類組織活動時間較短、活動範圍較小,可不再批覆。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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