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轉發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康生、謝富治問題的兩個審查報告的批語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判決書 | 中共中央轉發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康生、謝富治問題的兩個審查報告的批語 1980年10月16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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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自治區黨委,各大軍區、省軍區、野戰軍黨委,中央各部委,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康生問題的審查報告和關於謝富治問題的審查報告,已經中央政治局討論批准,現轉發給你們。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決定對康生、謝富治進行審查以後,一年多來,中央紀委做了大量工作,根據確鑿證據,查明康生、謝富治兩人,政治品質表現惡劣,在「文化大革命」期間,直接參與林彪、江青等人篡黨奪權的反革命陰謀活動,犯下嚴重罪行。現在中央決定把康生、謝富治的反革命罪行向全黨公布,同時撤銷對這兩人的《悼詞》,並決定開除他們的黨籍。全黨同志都應當從康生、謝富治的問題上汲取教訓,以康生、謝富治為戒,認真地執行《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增強黨性鍛煉,注意品質修養,做真正合格的共產黨員,共同努力嚴肅黨紀,搞好黨風,把我們的黨建設好。
此件和關於康生、謝富治的兩個審查報告,可先傳達到全體黨員,經過適當時間再向黨外宣布。
兩個審查報告各有七個罪證附件,因為很多內容涉及黨和國家機密,這些附件只發給省軍級參閱,不再往下傳達。
中共中央
一九八○年十月十六日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 ↑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據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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