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條例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條例 制定機關: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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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條例 =
(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編輯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編輯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創新創業主體
第三章 科技研發、成果轉化和知識產權
第四章 人才資源
第五章 科技金融
第六章 土地利用
第七章 政府服務和管理
第八章 核心區建設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保障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內的組織和個人。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外的組織和個人從事與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相關的活動,也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以下簡稱「示範區」)由海淀園、豐臺園、昌平園、電子城、亦莊園、德勝園、石景山園、雍和園、通州園、大興生物醫藥產業基地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批准劃定的其他區域等多園構成。
第四條 示範區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服務國家自主創新戰略,堅持首都城市功能定位,推進體制改革與機制創新,建設成為深化改革先行區、開放創新引領區、高端要素聚合區、創新創業集聚地、戰略性新興產業策源地和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
第五條 示範區應當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為核心,營造創新創業和產業發展環境,創新組織模式,構建和完善以項目為載體、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
第六條 示範區建設應當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統籌示範區與行政區協調發展,統籌各種創新資源配置,統籌示範區研發、生產和生活需要。
第七條 示範區重點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加快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發展以各園區特色產業基地為基礎的產業鏈和產業集群。
示範區重點建設中關村科學城、未來科技城等海淀區和昌平區南部平原地區構成的北部研發服務和高新技術產業聚集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大興區整合後空間資源構成的南部高技術製造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聚集區。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示範區內的企業制定創新發展戰略,提升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形成一批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創新型企業和國際知名品牌。
第九條 鼓勵組織和個人在示範區開展創新創業活動,支持有利於自主創新的制度、體制和機制在示範區先行先試,營造鼓勵創新創業、寬容失敗的文化氛圍。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規劃、組織、協調、服務示範區的建設與發展。
市人民政府設立示範區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落實。
第二章 創新創業主體
第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可以依法在示範區設立企業和其他組織,從事創新創業活動。
在示範區申請設立企業,經營範圍中有屬於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可以申請籌建登記。對符合設立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辦理籌建登記,並將辦理籌建登記的情況告知有關審批部門;企業獲得批准後,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籌建期限為一年,籌建期內企業不得開展與籌建無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在示範區設立企業,除申請的經營範圍中有屬於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外,以指定集中辦公區作為住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登記。
示範區內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各類企業,根據發展需要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轉換組織形式;企業的分支機構或者分公司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隸屬關係。
第十二條 鼓勵科技人員以知識產權、科技成果等無形資產入股的方式在示範區創辦企業。
以知識產權和其他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科技成果作價出資占企業註冊資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資各方協商約定,但是以國有資產出資的,應當符合有關國有資產的管理規定。
投資人可以其所有的可用貨幣估價並可依法轉讓的股權和債權作價出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
中國公民以自然人身份在示範區出資興辦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經審批機關批准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登記註冊。
創業投資機構的註冊資本可以按照出資人的約定分期到位。
第十三條 在示範區設立企業,以貨幣作為初次出資或者增資的,可以銀行出具的企業交存入資資金憑證或者以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作為驗資憑證;以非貨幣作價出資的,可以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或者以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作為驗資憑證。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在示範區設立的企業的章程、合夥協議實行備案制。
第十四條 支持企業聯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組織組建產業技術聯盟。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登記為法人。
第十五條 鼓勵在示範區培育科技創新服務體系,支持信用、法律、知識產權、管理和信息諮詢、人才服務、資產評估、審計等各類專業服務組織發展。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在示範區設立大學科技園、創業園、創業服務中心等各類創業孵化服務機構以及科技中介機構,利用社會資源,提升創新創業服務能力。
第十六條 申請在示範區設立有利於自主創新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須經批准的以外,申請人可以直接向市民政部門申請登記。
按照前款規定申請成立社會團體,可以吸收本市行政區域外的境內組織及個人作為會員,跨行政區域開展活動。
按照本條第一款設立的社會組織,名稱應當冠以行政區劃名稱或者「中關村」字樣。
第十七條 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示範區建設,開展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制定標準,幫助企業開拓國際市場,進行品牌推廣,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或者政府委託的工作。
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服務於示範區的社會組織的發展。
第十八條 示範區應當推進自主創新資源配置方式改革,圍繞國家自主創新戰略的重大項目和首都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需求,在政府引導和支持下,以企業為主體或者採取企業化的運行模式,聚集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會組織等各類創新創業主體,整合土地、資金、人才、技術、信息等各種創新要素,鏈接科技研發和科技成果產業化等各個創新環節,形成協同創新、利益共享的自主創新機制。
第三章 科技研發、成果轉化和知識產權
第十九條 支持示範區內的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利用全球科技資源,提升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的能力。
鼓勵示範區內的企業自行或者聯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境內外設立研發機構和成果轉化中心。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示範區內的企業聯合研發新技術、開發新產品。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組織科技人員為示範區內的企業創新創業提供服務。
第二十條 支持示範區內的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通過資金資助、設立孵化器、搭建公共服務平台等多種方式,引導中小企業向專、新、特、精方向發展,提高市場競爭力。
第二十一條 支持示範區內的企業、產業技術聯盟按照規定申報國家或者地方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或者資金項目,參與承擔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科技重大專項、科技基礎設施建設、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和重大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
市發展改革、科技、經濟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門在編制本市重大科技項目規劃、計劃和實施方案過程中,應當聽取示範區內的企業、產業技術聯盟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 示範區內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承擔國家和本市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課題),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在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課題)經費中列支間接費用,用於支付實施項目(課題)過程中發生的管理、協調、監督費用,以及其他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
第二十三條 市科技、教育、經濟和信息化、發展改革、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整合公共科技資源,採取多種方式為示範區內的企業創新發展提供研發、工業設計、諮詢、檢測、測試等技術服務,幫助企業研發新產品、調整產品結構、創新管理和開拓市場。
第二十四條 支持示範區內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產業技術聯盟利用各自優勢,開放和共享科技資源,共同培養人才,共建國家和本市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等共性技術研發平台,聯合承擔科技項目,開展產學研用交流與合作。
支持戰略科學家領銜組建新型科研機構。
第二十五條 鼓勵示範區內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依法轉讓科技成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可以將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用於獎勵和教學、科研及事業發展。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員在示範區創辦企業,轉化科技成果。
第二十六條 對本市財政資金支持的科技項目,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示範區內承擔項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等組織就項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約定知識產權目標和實施轉化期限,在項目驗收時對知識產權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評價。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自主創新戰略和首都科學發展需要,定期發布一批關鍵核心技術研發和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與應用示範項目,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組織示範區內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由其組成的聯合體參與招標。
第二十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運用政府採購政策,支持示範區創新創業主體的自主創新活動;通過首購、訂購、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試驗和組織實施示範項目、推廣應用等方式,發揮政府採購對社會應用的示範引領作用。
第二十九條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示範區創新創業主體的創新產品納入本市自主創新產品目錄,推薦示範區創新創業主體的創新產品納入國家自主創新產品目錄。
市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使用首台(套)裝備的風險補償機制。
第三十條 使用市、區兩級財政資金的採購以及市、區兩級財政資金全額或者部分投資的市政設施、技術改造、醫療衛生、教育科研、節能環保等項目,應當採購、使用示範區創新創業主體的創新產品。
通過招標方式進行政府採購的,評標規則中應當對示範區創新創業主體的創新產品給予一定的價格扣除或者加分。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不斷加大科技資金的投入;建立健全資金統籌機制,統籌各類資金的使用,採取股權投資、貼息、補助等方式,重點支持示範區內的重大科技研發、成果轉化項目;逐步提高科技和產業化資金的統籌比例和使用效率。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示範區發展專項資金,支持在示範區創新創業、建設創新環境和促進產業發展。
市人民政府可以運用科技產業投資基金和綠色產業投資基金等產業投資基金,支持科技成果在示範區轉化。
第三十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專利、商標、著作權等行政管理部門通過補貼、獎勵等措施,支持示範區內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相關人員獲得專利權、商標註冊和著作權登記。
鼓勵示範區內的企業成立專利聯盟,構建專利池,提高專利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的能力。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和幫助示範區內的企業制定和實施商標戰略,加強商標管理,培育馳名商標、著名商標。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企業申請,對企業的馳名商標、著名商標,在本市企業名稱登記中予以保護。
第三十四條 支持示範區內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創新創業主體開展標準創新,參與創製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成立標準聯盟,加強與國內外標準化組織的戰略合作,推動技術標準的產業化應用,促進創新產品開發。
第三十五條 專利、商標、著作權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示範區知識產權保護的舉報、投訴、維權、援助平台以及有關案件行政處理的快速通道,完善行政機關之間以及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的案件移送和線索通報制度。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鼓勵、引導示範區內的企業建立專利預警制度,支持協會、知識產權中介機構為企業提供目標市場的知識產權預警和戰略分析服務。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企業專利海外應急援助機制,指導企業、協會制定海外重大突發知識產權案件應對預案,支持協會、知識產權中介機構為企業提供海外知識產權糾紛、爭端和突發事件的應急援助。
第四章 人才資源
第三十六條 本市在示範區建設人才特區。
示範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示範區創新創業型人才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人才培養、引進、使用、流動、評價等制度,為示範區內的人才發展提供服務和保障。
第三十七條 支持示範區內的組織根據需要引進高端領軍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為高端領軍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在企業設立、項目申報、科研條件保障、戶口或者居住證辦理、房屋購買和租賃等方面提供便利。
本市在示範區建立與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相適應的職稱評價制度,為工程技術人員提供職稱評價服務;對示範區內的企業引進科技研發和成果轉化方面的緊缺人才,建立側重能力、業績、潛力、貢獻等綜合素質的人才評價機制和突出貢獻人才的直接引進機制。
第三十八條 示範區內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可以採取職務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權獎勵、股權出售、股票期權、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方式,對作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進行股權和分紅激勵。
示範區內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可以探索符合自身特點和有利於鼓勵創新的激勵機制。
第三十九條 支持高等院校利用自身優勢,結合示範區的發展需求開展新的學科建設,開設創新創業培訓課程。支持示範區內的企業接收高等院校學生實習和就業,促進企業與高等院校合作培養創新型人才。
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負責人舉薦人才在示範區承擔重大科技創新和產業化項目。
第四十條 鼓勵協會等社會組織在示範區開展人才信用評價和管理,建立人才信用記錄,推廣使用人才信用報告等信用產品。
第四十一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技、教育、經濟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示範區內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員與企業的溝通交流機制,促進科技人員與企業的雙向選擇。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示範區創新創業、為示範區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章 科技金融
第四十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各類金融機構在示範區開展金融創新,促進技術與資本的對接。
市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健全企業上市聯動機制,為企業上市提供綜合協調和指導服務,支持示範區內的企業上市。支持示範區內的企業在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
支持示範區內的企業運用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公司債、信託計劃等方式籌集資金,拓寬直接融資渠道。
第四十四條 支持商業銀行、擔保機構、保險機構和小額貸款機構開展針對示範區內企業的知識產權質押、信用貸款等業務。
支持商業銀行在示範區內設立專營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考核獎勵、風險管理、授信、貸款審批和發放等機制,為企業融資服務。
支持企業和其他組織在示範區內設立為科技型企業服務的小額貸款機構和擔保機構。
本市建立貸款風險補償機制,為商業銀行、擔保機構、保險機構和小額貸款機構開展針對示範區內企業的知識產權質押、信用貸款、信用保險、貿易融資、產業鏈融資等提供風險補償。
第四十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設立創業投資引導資金和基金,採取階段參股、跟進投資、風險補助等多種方式,支持境內外創業投資機構在示範區開展不同階段的投資業務。
第四十六條 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支持商業銀行、擔保機構、保險機構為示範區內的中小企業投標承擔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立項的重大建設工程提供優惠、便捷的金融服務,對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給予一定比例的補貼或者其他資金支持。
第四十七條 支持示範區內的企業購買產品研發責任保險、關鍵研發設備保險、營業中斷保險、信用保險、高管人員和關鍵研發人員團體健康保險、意外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商業養老保險等保險服務。
鼓勵保險機構在示範區設立專營機構,創新保險產品,建立保險理賠快速通道,分散企業創業風險。
第四十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示範區內的企業開展併購重組,對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
第六章 土地利用
第四十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示範區發展規劃綱要的要求,統籌示範區與周邊地區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以及其他配套設施的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五十條 示範區集中新建區的建設用地應當用於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和配套設施建設。
鼓勵將示範區城市建成區存量土地用於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
市國土資源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示範區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評價和動態監測機制,提高建設用地的利用效率。
第五十一條 示範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有關區縣人民政府,建立對企業使用示範區建設用地的聯審機制,制定示範區的產業目錄和項目入駐標準、程序,統籌企業、項目的進入、調整和遷出。
第五十二條 示範區內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研發和產業化項目用地,經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採取協議出讓等方式。
示範區內原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擅自轉讓、改變用途;確需轉讓的,須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有優先購買權。
示範區探索集體建設用地使用的流轉機制,重大科技成果研發和產業化項目可以通過租賃、入股和聯營聯建等方式使用集體建設用地。
第七章 政府服務和管理
第五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會同國務院相關部門建立示範區科技創新和產業化促進中心服務平台,健全跨層級聯合工作機制,統籌政府的資金投入和土地、人才、技術等創新資源配置,推進政策先行先試、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科技金融改革、創新型人才服務、新技術應用推廣和新產品政府採購等工作。
第五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根據示範區發展規劃綱要和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生態良好、節能環保、用地集約、產業聚集、設施配套的原則,編制示範區建設的各類規劃。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組織實施相關規劃。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對示範區各類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可以依法對規劃進行調整。
第五十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示範區內的組織和個人辦理行政許可、審批、年檢和其他服務、管理事項,應當簡化程序、縮短期限、減少層級、優化流程,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服務水平。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多種方式,主動公開對示範區建設所採取的支持措施的適用範圍、標準和條件、申請程序以及其他相關信息,方便組織和個人查詢。
第五十六條 本市實行示範區重大行政決策公開徵求意見制度和科學論證制度。有關示範區建設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機關應當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媒體公開徵集意見等方式廣泛聽取意見,並組織專家或者研究諮詢機構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進行論證。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協會等社會組織的溝通協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相關政策、規劃、計劃的起草和擬訂,歸集、反映行業動態或者成員訴求,反饋相關政策實施情況。
第五十七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技、金融、專利、商標、著作權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建設人才流動和技術、資本、產權交易的平台,促進創新要素的聚集和高效配置。
第五十八條 市統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設立示範區統計機構,建立並完善符合示範區發展特點的統計指標體系,負責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對示範區建設情況進行監測、分析、預警和評價,組織編制並定期發布中關村指數。
第五十九條 示範區應當完善企業信用體系,建立健全企業信用信息的數據庫和公共服務平台,推廣使用企業信用報告等信用產品,培育信用產品的應用市場。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政府採購、財政資助、政府投資項目招標等事項辦理中,將企業信用報告作為了解企業信用狀況的參考。
鼓勵商業銀行、擔保機構、小額貸款機構在融資服務中使用企業信用報告。
第六十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為示範區內的組織和個人開展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提供便利,支持企業在境外開展生產、研發、服務、投資等跨國經營活動。
示範區管理機構應當組織開展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科技園區的合作,推動人才交流、協同創新和產業合作。
第八章 核心區建設
第六十一條 為發揮創新資源優勢,推進體制機制創新,集中力量重點突破,帶動示範區整體發展,根據自主創新資源分布狀況,在示範區設立核心區,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六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支持產學研用創新體系建設、科技成果研發、轉化和股權激勵、科技金融改革、科技經費改革、新型產業組織參與國家重大科技項目、政府採購、工商管理、社會組織管理等體制機制創新的政策和措施在核心區先行先試。
第六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劃分管理權限、簡化管理程序、直接委託等方式,推進核心區行政審批改革。核心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統一辦理、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等方式,優化審批流程,減化審批環節。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減少執法層次、適當下移執法重心的原則,推進核心區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核心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承擔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的行政執法權。
第六十四條 核心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示範區發展規劃綱要和核心區的實際需要,研究制定和實施有利於組織和個人在核心區創新創業的政策和措施。
第六十五條 核心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示範區發展規劃綱要,通過規劃實施、環境建設、業態調整等方式,推動核心區的土地、資金、人才、技術等資源的統籌配置,吸引創新要素在核心區聚集,建設高端產業集群。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未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上級機關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實施本條例需要制定配套規章或者其他具體辦法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研究制定並發布實施。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12月8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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