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九一年國庫券條例

本部行政法規已於2001年被國務院關於廢止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宣布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九一年國庫券條例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91年3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9號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19號宣布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九一年國庫券條例

第一條 為了集中社會資金,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決定發行一九九一年國庫券。

第二條 國庫券的發行對象是:公民個人和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 國庫券發行的數額為一百億元。

第四條 國庫券本金的償還期為三年,從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一次償還。

第五條 國庫券的年利率為百分之十。

國庫券從當年七月一日起計息,國庫券利息在償還本金時一次付給,不計複利。

第六條 國庫券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票面額分為五元、十元、二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五種。

第七條 國庫券從當年四月一日開始發行,九月三十日結束。

第八條 國庫券發行實行認購的辦法。 公民個人和個體工商戶按收入的一定比例認購,並應當按期完成認購任務。

第九條 國庫券的發行和還本付息事宜,由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銀行、財政、郵政部門多渠道辦理。

第十條 國庫券可以在國家指定的交易場所辦理轉讓,但不得作為貨幣流通。 國庫券轉讓的具體事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發行國庫券籌集的資金,由國務院統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條 對偽造國庫券或者破壞國庫券信譽者,依法懲處。

第十三條 購買國庫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稅待遇。

第十四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辦法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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