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九一年特種國債條例
本部行政法規已於2001年被國務院關於廢止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宣布失效。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九一年特種國債條例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91年4月15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0號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19號宣布廢止 |
第一條 為了籌集財政資金,支援國家建設,促進經濟穩定協調發展,決定發行一九九一年特種國債。
第二條 特種國債的發行對象和數額是:經濟條件較好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各類金融機構、企業主管部門、事業單位、部隊、機關和社會團體,共十億元;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退休養老基金管理機構、待業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共十億元。
第三條 特種國債本金的償還期為五年,從交款之日起滿五年後一次償還。
特種國債的年利率為百分之九,從交款之日起開始計息。 利息在償還本金時一次付給,不計複利。
第四條 中央單位、部隊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認購任務,由財政部分配。
地方單位的認購任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分配。
對分配的認購任務,各單位必須按期完成。
第五條 特種國債從當年四月十五日開始發行,十月十五日結束。
第六條 特種國債統一採取收款單形式發行,其發行和還本付息事宜由各地財政部門組織辦理。
特種國債的收款單,可以記名、掛失,不得作為貨幣流通。
第七條 購買特種國債的利息收入免徵所得稅。
第八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制定。
第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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