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印度尼西亞共和國聯合新聞公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印度尼西亞共和國聯合新聞公報
2015年4月22日

  一、應印度尼西亞共和國總統佐科·維多多邀請,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於2015年4月21日至24日赴印尼出席亞非領導人會議和萬隆會議60周年紀念活動。

  二、習近平主席同佐科總統在會議期間舉行會晤。習近平主席憶及自2013年就任國家主席以來兩次到訪印尼,感謝佐科總統和印尼人民的熱烈歡迎和友好接待。佐科總統也憶及他2014年10月執政後5個月內兩次訪華,顯示了兩國友好關係和緊密合作的重要性。佐科總統對中方的熱情友好接待表示感謝。

  三、兩國元首就中印尼建交65周年互致祝賀,一致同意在「和平繁榮夥伴」主題下辦好相關慶祝活動,弘揚兩國傳統友誼,深化民眾相互了解,打造面向未來、世代友好的中印尼關係。

  四、兩國元首一致認為,深化中印尼全面戰略夥伴關係符合雙方共同利益。雙方將加快制定《全面戰略夥伴關係未來五年行動計劃》,推動兩國關係繼續向更廣領域和更深層次發展。

  五、兩國元首一致同意繼續加強和完善兩國各領域合作機制建設,逐步將現有的中印尼副總理級對話、高層經濟對話和即將建立的副總理級人文交流機制打造成引領兩國政治安全、經貿、人文領域合作的「三駕馬車」,推動中印尼各領域務實合作不斷取得新進展。

  六、兩國元首重申將全面對接中方建設「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戰略構想和印尼方「全球海洋支點」發展規劃,加強政策協調、務實合作和文明互鑒,打造共同發展、共享繁榮的「海洋發展夥伴」。

  七、兩國元首同意,雙方應落實好中印尼高層經濟對話第一次會議達成的共識。雙方同意共同努力,爭取實現雙邊貿易額到2020年突破1500億美元。雙方同意努力減少關稅和非關稅貿易壁壘,加強兩國貿易部門交流,通過儘早商簽《中印尼果蔬產品檢驗檢疫互認合作協議》增進貨物貿易領域的合作。雙方同意將共同實施好中國商務部與印尼工業部簽署的兩國政府關於中國-印尼綜合產業園區的協定。中方願為印尼商品擴大進入中國市場准入,鼓勵中國企業擴大對印尼投資。印尼方同意加緊制定有關配套政策,優化投資環境。中方願在印尼出口商品設計研發、提供中國市場機遇和規則信息等方面給予技術支持。

  八、中方重申將積極參與印尼鐵路、公路、港口、碼頭、水壩、機場、橋梁等基礎設施和互聯互通建設,並願意通過多種方式對相關項目提供融資支持。雙方承諾積極落實《中印尼經貿合作五年發展規劃》,儘快簽署優先項目清單。兩國元首歡迎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印尼國有企業部簽署《關於開展雅加達-萬隆高速鐵路項目的框架安排》。

  九、雙方同意進一步發揮各自優勢,在電力、高鐵、有色金屬、造船、建材等產能領域進行深度合作,實現互利共贏。兩國元首歡迎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同印尼經濟統籌部就產能優先項目清單進行對接,爭取儘快實現「早期收穫」。

  十、兩國元首同意鼓勵更加有效執行雙方2009年3月簽署並於2013年10月續簽、有效期為三年的雙邊本幣互換協議。兩國元首同意加快使用本國貨幣以推進兩國貿易和投資。兩國元首肯定雙邊本幣互換協議通過確保短期流動性保障金融市場穩定的重要意義。

  十一、兩國元首一致同意不斷提升防務、安全、反恐、執法等領域合作水平,推動海上、航天、科技戰略性務實領域合作取得更多實實在在成果,不斷充實中印尼全面戰略夥伴關係內涵。

  十二、兩國元首重申願意儘早商簽互設文化中心諒解備忘錄和互認高等教育學位學歷協議。

  十三、兩國元首同意鼓勵兩國更多公民赴對方國家旅遊。印尼方提出希望兩國遊客往來數量到2020年達到1000萬人次。雙方同意在對方國家更多開展旅遊推介活動。中方歡迎印尼方開發「重走鄭和路」綜合旅遊項目。雙方同意加強在向遊客提供優質安全服務方面的合作,支持恢復對導遊和翻譯進行中文培訓,鼓勵兩國旅遊單位參加在對方國家舉辦的旅遊展會,加強旅遊領域統計數據和信息共享。

  十四、兩國元首重申將繼續加強在地區和國際事務中協調與配合,就地區熱點和全球性議題保持密切溝通,促進亞洲及世界和平發展,建立互利共贏的新型國際關係,共同維護廣大發展中國家利益。

  十五、中方重申支持東盟共同體建設,支持東盟在地區事務中發揮主導作用,願同包括印尼在內的東盟國家在中國-東盟、東盟-中日韓、東亞峰會等區域合作框架內加強對話溝通與務實合作,共同維護東亞和平、發展與繁榮。

  十六、中方讚賞和支持印尼方主辦亞非領導人會議和萬隆會議60周年紀念活動,預祝相關活動取得圓滿成功。兩國元首一致認為,在新時期弘揚萬隆精神、深化亞非合作和南南合作具有重要歷史意義。中國和印尼願與亞非各國一道,傳承和弘揚萬隆精神,共同開創亞非合作、南南合作及南北對話與合作新局面,更好造福亞非人民和世界人民。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