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關於貸款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協定

關於中國長春鐵路、旅順口及大連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關於貸款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協定
又名:關於蘇聯政府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以長期經濟貸款作為償付自蘇聯購買工業與鐵路的機器設備的協定
1950年2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和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關於
貸款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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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同意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 人民政府的請求,給予中國以貸款作為償付蘇聯所同意交付給中國 的機器設備及其他器材之用;據此,雙方政府議定本協定,其條文 如下:

第 一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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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 政府的貸款,以美元計算,總數共為三萬萬美元:其計算法,系以 三十五美元作為一盎斯純金。 蘇聯政府鑒於中國因其境內長期軍事行動而遭受的非常破壞, 同意以年利百分之一的優惠條件給予貸款。

第 二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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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中所指的貸款,自一九五零年一月一日起,在五年期 間,每年以同等數目即貸款總數的五分之一交付之,用以償付為恢 復和發展中國人民經濟而由蘇聯交付的機器設備與器材,包括電力 站、金屬與機器製造工場等設備,採煤、採礦等礦坑設備,鉄道及 其他運輸設備,鋼軌及其他器材等。

機器設備與器材的品類、數量、價格及交付期限,由雙方以特 別協定規定之,其價格將根據世界商場的價格來決定。

在一年期限中所未使用而剩餘的款額,可移用於下一年期限 內。

第 三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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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將以原料、茶、現金、美元等付 還第一條所指的貸款及其利息。原料與茶的價格、數量及交付期限 將以特別協定規定之,其價格將根據世界商場的價格來決定。貸款 的付還以十年為期,每年付還同等數目即所收貸款總數的十分之 一,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實施之。第一期的付還於一九五四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實施之,而最後一次的付還,於一九六三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前實施之。貸款的利息系以使用貸款的實數並自其使用 之日起實行計算,每半年交付一次。

第 四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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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對本協定所規定之貸款進行結算起見,蘇聯國家銀行與中 國人民銀行各建立特別賬目,並共同規定對本協定的結算與計算的 手續。

第 五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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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應經批准拌在北京互換批准書。 一九五零年二月十四日訂於莫斯科,共兩份,每份均以中文與俄文 書就,兩種文字的條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 人民政府全權代表

周 恩來 (簽字)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聯盟政府全權代表

安·揚·維辛斯基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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