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令 1950年1月9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
令駐在香港的原屬國民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一切政治、外交、財政、經濟、文化、教育、僑務等機構的主管人員與全體員工:
你們務必恪守崗位,保護國家財產、檔案,聽候接收,不讓反動分子有任何破壞、轉移、隱匿等情事。原有員工,均可量才錄用。其中保護國家財產有功者,將予以獎勵。其中有從偷竅、破毀、轉移、隱匿等到情者,必予究辦。
政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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