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宣誓規定(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宣誓規定(試行)
法〔2015〕133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2015年5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宣誓規定(試行)》的通知

北京、河北、黑龍江、江蘇、福建、山東、河南、廣西、重慶、陝西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廳(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關於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的部署,確保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穩妥有序推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與司法部聯合印發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法﹝2015﹞100號),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宣誓規定(試行)》。現將文件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2015年5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宣誓規定(試行)

編輯

第一條 為推進司法民主,增強人民陪審員履行職務的使命感、責任感和榮譽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人民陪審員經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後,應當公開進行宣誓。

第三條 人民陪審員宣誓儀式由人民法院會同同級司法行政機關組織實施。

第四條 人民陪審員宣誓誓詞為: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我宣誓: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憲法和法律,依法參加審判活動,忠實履行陪審職責,廉潔誠信,秉公判斷,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五條 領誓人由人民法院院長或其委託的資深法官擔任。

第六條 宣誓場地須懸掛國旗;宣誓開始時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宣誓人面向國旗,立正站姿,舉起右手,握拳過肩;領誓人持相同站姿位於宣誓人前方,逐句領讀誓詞,宣誓人齊聲復誦;誓詞宣讀完畢,在領誓人讀出「宣誓人」後,報出自己姓名。

第七條 本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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