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第3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第3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
第33號
2005年2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第35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05年/第32號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1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第十二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部 長  王旭東
二〇〇五年二月八日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

編輯

第一條 為規範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及備案管理,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履行備案手續,實施備案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以下簡稱「信息產業部」)對全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省通信管理局」)具體實施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備案管理工作。

擬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當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備案手續。

第四條 省通信管理局在備案管理中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便民、優質、高效的服務。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時,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依法履行備案手續。

未經備案,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

本辦法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組織或個人利用通過互聯網域名訪問的網站或者利用僅能通過互聯網IP地址訪問的網站,提供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

第六條 省通信管理局通過信息產業部備案管理系統,採用網上備案方式進行備案管理。

第七條 擬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當通過信息產業部備案管理系統如實填報《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登記表》(以下簡稱「《備案登記表》」,格式見本辦法附錄),履行備案手續。

信息產業部根據實際情況,對《備案登記表》進行調整和公布。

第八條 擬通過接入經營性互聯網絡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可以委託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經營者、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經營者和以其他方式為其網站提供接入服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代為履行備案、備案變更、備案註銷等手續。

第九條 擬通過接入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中國科學技術網、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互聯網、中國長城互聯網等公益性互聯網絡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可以由為其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的公益性互聯網絡單位代為履行備案、備案變更、備案註銷等手續。

第十條 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經營者、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經營者以及以其他方式為網站提供接入服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和公益性互聯網絡單位(以下統稱「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不得在已知或應知擬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的備案信息不真實的情況下,為其代為履行備案、備案變更、備案註銷等手續。

第十一條 擬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文化、廣播電影電視節目等互聯網信息服務,根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應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履行備案手續時,還應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文件。

擬從事電子公告服務的,在履行備案手續時,還應當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電子公告服務專項備案材料。

第十二條 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備案人提交的備案材料後,材料齊全的,應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向其發放備案電子驗證標識和備案編號,並通過信息產業部備案管理系統向社會公布有關備案信息;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在二十個工作日內通知備案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網站開通時在主頁底部的中央位置標明其備案編號,並在備案編號下方按要求鏈接信息產業部備案管理系統網址,供公眾查詢核對。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網站開通時,按照信息產業部備案管理系統的要求,將備案電子驗證標識放置在其網站的指定目錄下。

第十四條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備案有效期內需要變更其《備案登記表》中填報的信息的,應當提前三十日登陸信息產業部備案系統向原備案機關履行備案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備案有效期內需要終止提供服務的,應當在服務終止之日登陸信息產業部備案系統向原備案機關履行備案註銷手續。

第十六條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保證所提供的信息內容合法。

本辦法所稱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內容,是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網站的互聯網域名或IP地址下所包括的信息內容。

第十七條 省通信管理局應當建立信譽管理、社會監督、情況調查等管理機制,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經備案的組織或者個人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

對被省通信管理局處以暫時關閉網站或關閉網站處罰的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或者非法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立即暫停或終止向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

第十九條 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其接入的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備案信息。

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用戶信息動態管理、記錄留存、有害信息報告等網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據信息產業部和省通信管理局的要求對所接入用戶進行監督。

第二十條 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實行年度審核。

省通信管理局通過信息產業部備案管理系統,採用網上方式進行年度審核。

第二十一條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每年規定時間登陸信息產業部備案管理系統,履行年度審核手續。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未履行備案手續提供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關閉網站。

超出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關閉網站並註銷備案。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填報虛假備案信息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關閉網站並註銷備案。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省通信管理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未在其備案編號下方鏈接信息產業部備案管理系統網址的,或未將備案電子驗證標識放置在其網站指定目錄下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履行備案變更手續,或未依法履行備案註銷手續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非經營性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依法應暫停或終止服務的,省通信管理局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同級機關的書面認定意見,暫時關閉網站,或關閉網站並註銷備案。

第二十八條 在年度審核時,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其住所所在地的省通信管理局通過信息產業部備案系統等媒體通告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關閉網站並註銷備案:

(一)未在規定時間登陸備案網站提交年度審核信息的;

(二)新聞、教育、公安、安全、文化、廣播電影電視、出版、保密等國家部門依法對各自主管的專項內容提出年度審核否決意見的。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附錄: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登記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