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一九五九年/第七號
← | 第六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 第七號(總第四二號) 1959年9月30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
第八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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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印邊界問題的決議
- 慶祝建國十周年籌備委員會名單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1959年9月17日)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特赦確實改惡從善的罪犯的決定
-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的建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59年第四號)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可以領導縣自治縣的決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59年第五號)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人員(1959年9月17日)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職人員
這份文獻需要將對應的漢字進行繁體化或正體化。請按照本是傳統漢字的原文對本文進行校對,並且特別注意一簡對多繁及異體字的情況。但是,如果不能校對原文,請不要簡單地使用機器或者人工轉換,以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中文簡化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56年後,以及新加坡自1969年後,所規定施行的漢字簡化制度。 1956年前的文獻應以傳統漢字(繁體字/正體字)保存。中華民國、香港、澳門文獻和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之前的聯合國文件亦應以傳統漢字保存。 部分中國大陸1956年之後的半簡半繁文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邊界條約)應以其原文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