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一九五九年/第十號
← | 第九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 第十號(總第四五號) 1959年12月14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
第十一號 |
[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59年第六號)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的決議
-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59年第七號)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的決議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59年第八號)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的決議
- 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59年第九號)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的決議
- 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59年第十號)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雲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的決議
- 雲南小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59年第十一號)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雲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的決議
- 雲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59年第十二號)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遼寧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的決議
- 遼寧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59年第十三號)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遼寧省阜新蒙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的決議
- 遼寧省阜新蒙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
這份文獻需要將對應的漢字進行繁體化或正體化。請按照本是傳統漢字的原文對本文進行校對,並且特別注意一簡對多繁及異體字的情況。但是,如果不能校對原文,請不要簡單地使用機器或者人工轉換,以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中文簡化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56年後,以及新加坡自1969年後,所規定施行的漢字簡化制度。 1956年前的文獻應以傳統漢字(繁體字/正體字)保存。中華民國、香港、澳門文獻和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之前的聯合國文件亦應以傳統漢字保存。 部分中國大陸1956年之後的半簡半繁文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邊界條約)應以其原文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