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一九五八年/第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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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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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58年3月19日①)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問題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調整若干直屬機構的決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58年3月19日②)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的決議
- 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58年3月19日③)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貴州省三都水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的決議
- 貴州省三都水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58年3月19日④)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貴州省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條例和貴州省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的決議
- 貴州省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條例
- 貴州省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任免人員(1958年3月19日)
這份文獻應使用傳統漢字,而非簡化字。校對時應以原文為準,特別注意簡化字與繁體字之間的一對多的對應關係以及異體字的使用。如果無法直接校對原文,請勿進行機器或人工轉換,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問題。 一般而言,文獻應保留其底本所使用的漢字。漢字簡化方案於1956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施行,1969年在新加坡施行。施行之前的文獻(如1956年前的文獻、未施行簡化字的地區文獻,以及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之前的聯合國文件)通常應保留使用傳統漢字。在漢字簡化方案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只有部分漢字被簡化的文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邊界條約等)通常應以原文形式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