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一九六三年/第四號
← | 第三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 第四號(總第七三號) 1963年12月25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
一九六四年第一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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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立第五機械工業部和第六機械工業部的決議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召開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的通知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富汗王國邊界條約的決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富汗王國邊界條約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設立中國農業銀行的決議
- 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1963年國民經濟計劃和1964年國民經濟計劃、1963年國家預算和1964年國家預算初步安排的決議
- 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的決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1963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案委員會關於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議(草案)的審查報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提案審查委員會關於提案的審查報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新聞公報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任免人員(1963年第4期公報)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人員(1963年第4期公報)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員變動情況(1963年12月)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變動情況(1962年11月--1963年11月)
這份文獻應使用傳統漢字,而非簡化字。校對時應以原文為準,特別注意簡化字與繁體字之間的一對多的對應關係以及異體字的使用。如果無法直接校對原文,請勿進行機器或人工轉換,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問題。 一般而言,文獻應保留其底本所使用的漢字。漢字簡化方案於1956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施行,1969年在新加坡施行。施行之前的文獻(如1956年前的文獻、未施行簡化字的地區文獻,以及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之前的聯合國文件)通常應保留使用傳統漢字。在漢字簡化方案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只有部分漢字被簡化的文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邊界條約等)通常應以原文形式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