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一九六二年/第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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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加納共和國友好條約的決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加納共和國友好條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訪問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代表團名單
- 中朝兩國人民用鮮血凝成的偉大友誼萬歲!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將交通部所屬中國民用航空局改為國務院直屬局的決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於政府工作報告的決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的決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補選的代表資格的審查報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提案審查委員會關於提案的審查報告
- 新聞公報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62年第十六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任免人員(1962年4月9日)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變動情況(1962年第02號公報)
這份文獻應使用傳統漢字,而非簡化字。校對時應以原文為準,特別注意簡化字與繁體字之間的一對多的對應關係以及異體字的使用。如果無法直接校對原文,請勿進行機器或人工轉換,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問題。 一般而言,文獻應保留其底本所使用的漢字。漢字簡化方案於1956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施行,1969年在新加坡施行。施行之前的文獻(如1956年前的文獻、未施行簡化字的地區文獻,以及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之前的聯合國文件)通常應保留使用傳統漢字。在漢字簡化方案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只有部分漢字被簡化的文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邊界條約等)通常應以原文形式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