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一九六五年/第一號
← | 一九六四年第二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 第一號(總第七六號) 1965年3月11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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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調整國務院所屬組織機構的決議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決定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剛果共和國(布拉柴維爾)友好條約的全權代表的決議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決定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馬里共和國友好條約的全權代表的決議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剛果共和國(布拉柴維爾)友好條約的決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剛果共和國(布拉柴維爾)友好條約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立物資管理部的決議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召開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通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65年第二十號)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的決議
- 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65年第二十一號)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貴州省鎮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的決議
- 貴州省鎮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65年第二十二號)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廣東省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的決議
- 廣東省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65年第二十三號)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內蒙古自治區鄂溫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的決議
- 內蒙古自治區鄂溫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65年第二十四號)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內蒙古自治區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的決議
- 內蒙古自治區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65年第二十五號)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雲南省屏邊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的決議
- 雲南省屏邊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65年第二十六號)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雲南省河口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的決議
- 雲南省河口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1964年12月12日)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特赦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的決定
- 國務院關於特赦確實已經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的建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任免人員(1964年7月22日)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人員(1964年7月22日)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變動情況(1965年第01號公報)
這份文獻應使用傳統漢字,而非簡化字。校對時應以原文為準,特別注意簡化字與繁體字之間的一對多的對應關係以及異體字的使用。如果無法直接校對原文,請勿進行機器或人工轉換,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問題。 一般而言,文獻應保留其底本所使用的漢字。漢字簡化方案於1956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施行,1969年在新加坡施行。施行之前的文獻(如1956年前的文獻、未施行簡化字的地區文獻,以及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之前的聯合國文件)通常應保留使用傳統漢字。在漢字簡化方案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只有部分漢字被簡化的文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邊界條約等)通常應以原文形式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