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於對貴州省𱎼家人和穿青人居民身份證民族項目內容填寫問題的批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關於對貴州省⿰亻革家人和穿青人居民身份證民族項目內容填寫問題的批覆

公治〔2003〕118號

貴州省公安廳:

你廳《關於能否辦理⿰亻革家人、穿青人居民身份證的請示》(黔公請〔2003〕46號)收悉。經商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同意,現批覆如下:

一、為維護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大局,對你省⿰亻革家人、穿青人按照「凡已按照少數民族對待的仍按少數民族對待,填寫民族成分時原來怎麼填寫仍怎麼填寫」的原則,在辦理居民身份證時,採取一種過渡辦法,可填寫為「⿰亻革家人」、「穿青人」。

二、對部分⿰亻革家人、穿青人因居民身份證民族項目填寫可能引發的不滿和上訪問題,應予高度重視,及時向黨委、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報告,並會同民族事務部門認真做好有關政策的宜傳、解釋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切實做好維護穩定的工作。

三、1986年2月1日《公安部、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關於居民身份證使用民族文字和民族成份填寫問題的通知》(〔86〕公(治)字14號)中的有關規定與本批覆不一致的,自即日起修正執行。

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章)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國家民委 本部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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