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第14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第148號 農業農村部公告第148號 2019年3月22日 發布機關:農業農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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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
為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農藥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及履行《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的相關要求,在風險評估、全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審議、公開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決定對氟蟲胺採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再受理、批准含氟蟲胺農藥產品(包括該有效成分的原藥、單劑、復配製劑,下同)的農藥登記和登記延續。
二、自2019年3月26日起,撤銷含氟蟲胺農藥產品的農藥登記和生產許可。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含氟蟲胺成分的農藥產品。
農業農村部
2019年3月22日
附件:公告148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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