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8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 第285號
農業農村部公告 第285號
2020年3月25日
發布機關:農業農村部
農業農村部網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

第285號

為進一步加強非洲豬瘟防控,健全完善生豬全產業鏈防控責任制,切實落實各項政策措施,規範開展疫情防控和處置工作,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現將有關規定重申如下。

一、不得隱瞞疫情。生豬養殖、運輸、屠宰等生產經營主體發現生豬染疫或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畜牧獸醫部門。畜牧獸醫部門要及時規範報告疫情,嚴禁瞞報、謊報、遲報、漏報,以及阻礙他人報告疫情。

二、不得銷售疑似染疫生豬。不得收購、販運、銷售、丟棄疑似染疫生豬。發現疑似染疫生豬的,要立即採取隔離、限制移動等措施。

三、不得直接使用餐廚廢棄物餵豬。對違規使用餐廚廢棄物飼餵生豬引發疫情或導致疫情擴散蔓延的,撲殺的生豬不予納入中央財政強制撲殺補助範圍。

四、不得非法使用非洲豬瘟疫苗。對使用非法疫苗免疫接種的生豬,經檢測為陽性的,視為非洲豬瘟感染,要及時撲殺,並不得給予補助。

五、不得「隔山開證」。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嚴格產地檢疫申報受理,不得超管轄範圍、超檢疫範圍受理申報,不得拒不受理應當受理的申報。動物檢疫人員要嚴格檢疫出證,禁止不檢疫就出證、倒賣動物衛生證章標誌、違規收費等行為。

六、不得使用未備案車輛運輸生豬。畜牧獸醫部門要嚴格生豬運輸車輛備案管理,督促貨主或承運人使用經備案的車輛運輸生豬。發現生豬運輸車輛未備案或備案過期的,要責令有關責任人及時整改。

七、不得擅自更改生豬運輸目的地。貨主和承運人要嚴格按照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載明的目的地運輸生豬,裝載前、卸載後要對車輛嚴格清洗、消毒。

八、不得屠宰問題生豬。生豬屠宰場要認真核查生豬來源,不得屠宰來源不明、未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未佩戴耳標或耳標不全的生豬。落實非洲豬瘟自檢制度,不得隱瞞、篡改檢測結果。

九、不得隨意丟棄病死豬。畜牧獸醫部門要做好病死豬收集、運輸、處理等環節監管。無害化處理廠要嚴格無害化處理,落實處理設施和病死豬運輸工具清洗、消毒制度。

十、不得違規處置疫情。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按要求科學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及時組織做好疑似疫點的隔離、封鎖。嚴格落實撲殺、無害化處理等疫情處置措施。

特此公告。

農業農村部

2020年3月25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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