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關於實施便利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來往內地政策措施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關於實施便利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來往內地政策措施的公告
2024年第6號
2024年7月1日
發布機關:國家移民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
移民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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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關於實施便利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來往內地政策措施的公告

為進一步便利內地與香港、澳門間人員交流交往,服務促進香港、澳門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決定,自2024年7月10日起,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非中國籍人員簽發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非中國籍)。現公告如下: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非中國籍人員,因投資、探親、旅遊、商務、研討、交流等短期入境事由來往內地,可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委託的香港中旅集團、澳門中國旅行社遞交辦理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非中國籍)的申請。經出入境管理機構批准簽發的通行證有效期5年,持證人可以在證件有效期內多次來往內地,每次停留不超過90日。持證人不得在內地工作、學習或者從事新聞採訪活動。

如需了解政策詳情,請諮詢12367服務平台。

特此公告。

附件: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非中國籍)式樣及說明

2.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非中國籍)申請須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
2024年7月1日


附件1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非中國籍)式樣及說明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非中國籍)為電子卡式證件。證件號碼共9位,「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其中,HA字頭簽發給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非中國籍人員,MA字頭簽發給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非中國籍人員。

證件正面登記項目包括:持證人照片、姓名、出生日期、性別、國籍、證件有效期限、簽發機關、證件號碼、換證次數。

背面登記項目包括:持證人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及中文姓名、入境停留期限提示信息。

附件2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非中國籍)申請須知

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非中國籍人員(以下簡稱非中國籍港澳永久性居民),因投資、探親、旅遊、研討、交流等短期入境事由來往內地,可以申請辦理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非中國籍)(以下簡稱通行證)。

二、非中國籍港澳永久性居民首次辦理通行證,應當在香港或者澳門,由本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委託的香港中旅集團、澳門中國旅行社遞交申請。通行證到期、損毀、遺失,或者持證人身份信息變更的,可以向香港中旅集團、澳門中國旅行社,或者內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換發、補發申請。未滿18周歲的申請人,應當由監護人陪同辦理。

三、非中國籍港澳永久性居民申請通行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及複印件:

(一)填寫完整、準確且粘貼申請人近照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非中國籍)申請表》;

(二)有效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未滿11周歲未辦理香港居民身份證的非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提交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載明其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索取資料申請〉通知書》。未滿18周歲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監護人護照等身份證明原件、監護關係證明;

(三)有效普通護照(中國政府不承認的證件除外),證件有效期不少於6個月;

(四)國籍證明文件,包括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包含國籍信息的《〈索取資料申請〉通知書》、澳門身份證明局簽發的包含國籍信息的《個人資料證明書》,國籍證明文件簽發時間應當在申請之日前6個月內;

(五)確有必要的其他申請材料。

受理、審批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個人信息依法予以保護。

四、通行證受理、審批簽發時限為20個工作日。申請人應當前往受理窗口領取通行證,未滿18周歲的申請人,可以由法定監護人代為領取。

五、持證人在通行證5年有效期內可以多次來往內地,每次停留不超過90日,停留期間應當依法登記住宿。

六、持證人在內地申請換發、補發通行證的,可以憑受理回執原件在內地合法停留,也可以申辦一次性出境證件出境後,向香港中旅集團、澳門中國旅行社遞交申請換發、補發通行證。持證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入境後需要停留超過90日的,應當向停留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延長停留期,延期最長不超過90日。

七、通行證持證人喪失非中國籍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或者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等情形的,主管部門將依法註銷或者宣布作廢所持通行證。

八、通行證持證人護照號碼、聯繫方式、緊急聯繫人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30日內向通行證申請受理機構申報。

九、通行證有效期5年,收費標準為在港澳地區首次申請260元港幣,在內地換發、補發230元人民幣。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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