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1年8月31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 |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01年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六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為了懲治毀林開墾和亂占濫用林地的犯罪,切實保護森林資源,將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修改為: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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