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1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1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
第117號
2009年9月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18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10年/第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
第 117 號

司法部關於修改〈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09年9月1日司法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吳愛英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司法部關於修改《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的決定 (2009年) 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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