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8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8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
第81號
2003年11月3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82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04年/第2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
第 81 號

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已經2003年11月27日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張福森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 (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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