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克蘭友好合作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克蘭友好合作條約
2013年12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克蘭(以下稱締約雙方),

  秉承中烏人民友好的歷史傳統;

  認為進一步鞏固和全面發展兩國長期穩定的友好合作關係符合兩國和兩國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於維護世界的和平、安全與穩定;

  基於將中烏友誼世代相傳的決心;

  重申根據《聯合國憲章》及雙方參加的其他國際條約所承擔的義務;

  確認恪守1992年建交以來兩國簽署的政治文件確立的各項原則;

  致力於進一步深化中烏戰略夥伴關係,

  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編輯

  締約雙方根據公認的國際法準則和原則,本着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原則,長期全面地發展兩國友好、合作和平等信任的戰略夥伴關係。

第二條 編輯

  締約雙方保證,在處理相互關係中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也不相互採取經濟及其他施壓手段,根據《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及其他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準則,使用和平方式解決彼此爭端。

第三條 編輯

  締約雙方相互尊重對方根據本國國情選擇的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道路,確保兩國關係長期穩定發展,落實兩國達成的協議,不斷為兩國關係注入新的具體內容。

第四條 編輯

  中方高度評價烏方單方面放棄核武器,以無核武器國家身份加入1968年7月1日簽署的《不擴散核武器條約》。

  中方重申根據1994年12月4日中國政府關於向烏克蘭提供安全保證的聲明,承諾無條件不對作為無核武器國家的烏克蘭使用或威脅使用核武器。

第五條 編輯

  烏方支持中方在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等問題上的政策。

  烏方重申1992年至2013年期間兩國元首簽署和通過的政治文件中就台灣問題所闡述的原則立場不變。

  烏方承認,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中方支持烏方在維護烏克蘭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等問題上的政策。

第六條 編輯

  締約任何一方不採取任何損害締約另一方主權、安全或領土完整的行動。

  締約任何一方不得允許第三國利用其領土損害締約另一方的國家主權、安全或領土完整。

  締約任何一方根據本國法律及其參加的國際條約,不得允許在本國領土上成立任何損害締約另一方主權、安全或領土完整的分裂、恐怖和極端組織或團伙,並禁止其活動。

第七條 編輯

  一旦國際和地區出現複雜局勢或爆發危機,有可能對締約任何一方的和平、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構成威脅,締約雙方將立即舉行磋商,制定應對措施。

第八條 編輯

  締約雙方將擴大在聯合國及其安理會和聯合國專門機構的合作,採取行動加強聯合國作為最具普遍性、代表性和權威性國際組織在國際事務中的主導作用。

  締約雙方還將在雙方都參加的其他國際和地區組織範圍內深化合作。

第九條 編輯

  締約雙方將通過利用和完善高層及各級別定期會晤機制,鞏固戰略夥伴關係,及時就雙邊關係以及雙方共同關心的重大問題交換意見。

第十條 編輯

  締約雙方將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擴大和深化經貿、農業、採礦、能源、交通、基礎設施、航天航空、金融、投資、科技、通信及其他雙方感興趣領域的合作。

  締約雙方將在國際金融體系、經濟組織和論壇框架內開展合作。

  締約雙方將根據本國法律及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確保保護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和相關權等。

第十一條 編輯

  締約雙方積極鼓勵文化、教育、科學、旅遊、醫療衛生、新聞、社會保障、體育、環保以及其他雙方感興趣領域的協調與合作。

第十二條 編輯

  締約雙方將根據此前達成的協議和協定開展不針對第三國的軍事和軍技合作,並採取必要措施,以鞏固國際安全及締約雙方的安全。

第十三條 編輯

  締約雙方根據本國法律和各自承擔的國際義務,在雙邊和多邊基礎上開展合作,共同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以及有組織犯罪、非法移民、販賣人口,非法販運麻醉品、精神藥物及其前體,非法販運有毒物質及放射性材料和武器,合作打擊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擴散,以及其他形式跨國犯罪,確保兩國在信息安全領域的利益。

第十四條 編輯

  締約雙方根據本國法律創造必要條件,推動兩國省州、友好城市加強友好往來和互利合作。

第十五條 編輯

  締約雙方將大力推動兩國人員、政府及民間組織、工會、企業界、社會團體、教育、文化及科研機構、媒體、青年和體育組織擴大交往。

  締約雙方將採取必要措施,為雙方公民往來創造更加有利的條件,以增進兩國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誼。

第十六條 編輯

  締約雙方將根據各自承擔的國際義務及本國法律在促進實現基本自由和人權方面進行合作。

  締約雙方將根據各自承擔的國際義務以及各自的法律,採取有效措施,保障締約一方法人和自然人在締約另一方境內的安全與合法權益,並相互提供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

  締約雙方有關部門將根據本國法律調查與解決締約一方的法人和自然人在締約另一方境內進行合作和經營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糾紛。

第十七條 編輯

  為執行本條約,締約雙方將積極推動在雙方感興趣的具體領域簽訂相關協議。

第十八條 編輯

  本條約不影響締約雙方作為其他國際條約締約國在相應條約下的權利和義務,也不針對第三國。

第十九條 編輯

  在締約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可制訂單獨議定書對本條約進行修改和補充。有關議定書為本條約不可分割的部分,並按照本條約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程序生效。

第二十條 編輯

  因解釋或適用本條約產生的任何爭議將由締約雙方通過雙邊談判和磋商解決。

第二十一條 編輯

  本條約須經締約雙方根據國內程序批准,自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

  本條約有效期25年。如締約任何一方均未在條約期滿前1年通過外交渠道以書面形式通知締約另一方要求終止本條約,則本條約將自動延長5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條約於二○一三年十二月五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以中文、烏克蘭文和俄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如對本條約的解釋發生分歧,以俄文本為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习近平(签字)  乌克兰代表维克多·亚努科维奇(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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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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