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關於中俄國界東段的補充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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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關於中俄國界東段的補充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俄羅斯聯邦 2004年10月14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以下簡稱「締約雙方」),根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批准的一九九一年五月十六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關於中蘇國界東段的協定》,為了明確和確定已達成一致的中俄國界東段第7至第8界點及第10至第11界點兩地段的國界線走向,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編輯中俄國界線從一九九一年五月十六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關於中蘇國界東段的協定》第二條所述的第7至第8界點的走向如下:
- 從第7界點起,國界線溯海拉爾河(原蘇聯地圖為普羅爾瓦河)水流中心線或主流中心線大體向南偏東南行,至海拉爾河(原蘇聯地圖為普羅爾瓦河)水流中心線或主流中心線與無名河流(原蘇聯地圖為阿爾貢河)水流中心線或主流中心線的相交處,然後順無名河流(原蘇聯地圖為阿爾貢河)水流中心線或主流中心線大體向北偏東北行,至第7/1界點。該界點在無名河流(原蘇聯地圖為阿爾貢河)水流中心線或主流中心線上,直角坐標X約為5 490 500、Y約為20 564 000。
- 從第7/1界點起,國界線以直線向北行,穿過阿巴該圖洲渚(原蘇聯地圖為博利紹伊島)至第7/2界點。該界點在額爾古納河(原蘇聯地圖為普羅爾瓦河)水流中心線或主流中心線上,直角坐標X約為5 496 160、Y約為20 564 380。
- 從第7/2界點起,國界線順額爾古納河(原蘇聯地圖為普羅爾瓦河)水流中心線或主流中心線大體向東偏東北行,至第8界點。
中俄國界線從一九九一年五月十六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關於中蘇國界東段的協定》第二條所述的第10至第11界點的走向如下:
- 從第10界點起,國界線順黑龍江(原蘇聯地圖為阿穆爾河)主航道中心線大體向東行,至第10/1界點。該界點在黑龍江(原蘇聯地圖為阿穆爾河)主航道中心線與從第10/2界點所作岸線垂線的相交處。
- 從第10/1界點起,國界線沿上述垂線向南行,至第10/2界點。該界點在黑瞎子島(原蘇聯地圖為博利紹伊烏蘇里斯基島)上,直角坐標X約為5 358 650、Y為23 482 570。
- 從第10/2界點起,國界線在黑瞎子島(原蘇聯地圖為博利紹伊烏蘇里斯基島)上以直線向南偏東南行,至第10/3界點。該界點直角坐標X約為5 358 300、Y約為23 482 740。
- 從第10/3界點起,國界線在黑瞎子島(原蘇聯地圖為博利紹伊烏蘇里斯基島)上以直線向南偏西南行,至第10/4界點。該界點直角坐標X約為5 349 820、Y約為23 479 010。
- 從第10/4界點起,國界線在黑瞎子島(原蘇聯地圖為博利紹伊烏蘇里斯基島)上以直線向東南行,至第10/5界點。該界點直角坐標X約為5 349 790、Y約為23 479 040。
- 從第10/5界點起,國界線在黑瞎子島(原蘇聯地圖為博利紹伊烏蘇里斯基島)上以直線向東南行,至第10/6界點。該界點直角坐標X約為5 349 650、Y約為23 479 140。
- 從第10/6界點起,國界線以直線向南行,至第11界點。
上述中俄國界線,用紅線標繪在比例尺為十萬分之一的中國地圖和原蘇聯地圖上。在國界線敘述中所用直角坐標值均系從這些地圖上量取的。
上述用紅線標繪中俄國界線的地圖附在本補充協定之後,並作為其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條
編輯為了實地確定本補充協定第一條所述中俄國界線,締約雙方決定根據對等的原則成立聯合勘界委員會並責成該委員會實施勘界工作——確定界河主航道中心線、河流中心線或主流中心線的確切位置,根據本補充協定第三條確定國界河流中島嶼的歸屬,豎立界標,起草勘界文件,繪製詳細的勘界地圖,以及解決與完成上述任務有關的各項具體問題。
第三條
編輯締約雙方同意,本補充協定第一條所述中俄國界線,通航河流沿主航道中心線行,非通航河流沿河流中心線或主流中心線行。主航道和作為國界線的主航道中心線、河流中心線或主流中心線的確切位置和據此劃分河流的島嶼歸屬,待中俄勘界時具體確定。
確定主航道的主要根據是航道水深,並結合航道寬度和曲度半徑加以綜合考慮。主航道中心線是標示主航道的兩條相應的等深線之間的水面中心線。
確定主流的主要根據是中水位時的河流流量。
第四條
編輯締約雙方同意,實地勘定的中俄國界線同樣應沿垂直方向劃分上空和底土。
第五條
編輯在邊境地帶實地可能發生的任何自然變化不影響實地勘定的本補充協定第一條所述地段的中俄國界線位置和島嶼歸屬,除非締約雙方達成其他協議。
在界河中界線勘定以後,界河中新出現的島嶼,按勘定的界線劃分,如果新出現的島嶼騎在勘定的邊界線上,由締約雙方在公平合理的基礎上協商,確定其歸屬。
第六條
編輯本補充協定作為一九九一年五月十六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關於中蘇國界東段的協定》的補充。
第七條
編輯本補充協定須經批准,並自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批准書應儘快在莫斯科交換。
本補充協定於二〇〇四年十月十四訂於北京,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 |
俄羅斯聯邦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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