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關於當前世界形勢和重大國際問題的聯合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以下稱「雙方」),在兩國建立和發展新型國家關係的成功經驗基礎上,基於對國際關係和國際法的共同主張和理念以及對當前國際形勢及重大問題的一致看法和立場,本着維護和平、推動合作、共創未來的精神,呼籲國際社會加強協作,凝聚共識,以人類團結和共同利益為基礎構建國際關係,合力應對當前國際和地區形勢中的威脅和挑戰。

  雙方聲明如下:

  一、雙方相信,當前國際體系正在朝着多極化演變。新興市場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崛起已成為不可阻擋的歷史潮流。同時,世界經濟增長總體乏力,由發展不平衡、分配不公正等引發的各類矛盾也在不斷積聚,經濟全球化進程遭遇逆風。地區衝突頻發,影響全球戰略穩定的消極因素正在世界各地增加,冷戰思維和強權政治依然存在,恐怖主義、難民危機、重大傳染性疾病、氣候變化等非傳統安全威脅持續蔓延。

  儘管當前國際形勢中不穩定、不確定因素有所增加,但和平共處與可持續發展仍是時代主題。堅持走多邊主義道路解決重大問題,本着「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則,通過完善全球治理應對各類威脅與挑戰,推動互利合作,構建以全人類團結和共同利益為基礎的國際關係,是國際社會的必然選擇。

  二、雙方指出,聯合國作為最具普遍性、代表性和權威性的政府間國際組織,應繼續在全球治理中發揮核心作用,履行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共同發展、推動國際合作的職責。這一作用只能強化,不能削弱。

  雙方認為,要維護安理會對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承擔的主要責任,支持對聯合國及其安理會進行必要、合理的改革,以更好地履行《聯合國憲章》的職責。安理會改革應優先增加發展中國家的代表性和發言權,使廣大中小國家有更多機會輪流進入安理會並參與決策。各方應就安理會改革問題進行廣泛民主協商,尋求兼顧各方利益和關切的「一攬子」解決方案。不能人為設定改革時限或強行推動不成熟的改革方案。

  三、雙方重申,各國應全面遵守《聯合國憲章》、1970年《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所反映的國際法原則,特別是主權平等、不得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不干涉他國對內與對外事務、和平解決爭端等對國際關係穩定至關重要的原則,尊重各國歷史傳承和文化傳統,尊重各國人民自主選擇未來的權利。雙方一致反對通過非法外部干預對任何國家實施政權更迭,反對違背國際法在域外適用國內法,決心進一步加強合作,捍衛和促進國際法,推動國際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發展。

  四、雙方堅決譴責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認為國際社會應摒棄雙重標準,形成政治合力,標本兼治,共同打擊恐怖主義。

  雙方呼籲國際社會形成統一的反恐聯盟,共同打擊國際恐怖主義。國際恐怖主義給各國、各地區、包括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所在地區帶來不穩定,加劇緊張局勢。為此雙方高度評價俄羅斯空天軍應敘利亞合法政府要求,為恢復敘利亞領土完整和國家主權開展的反恐行動。

  雙方高度評價今年6月9日在阿斯塔納舉行的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會議簽署的《上海合作組織反極端主義公約》,呼籲儘快批准並落實這一多邊協定,通過完善成員國主管機關之間的合作,鞏固上海合作組織地區各國安全。

  雙方決心深化合作打擊利用信息通信技術從事恐怖主義,共同探討國際社會在該領域開展合作的形式及具體措施,制定打擊利用信息通信技術從事恐怖主義公約,為各國開展具體多邊執法合作提供依據。

  五、雙方將遵循2016年6月兩國元首簽署並發表的《關於加強全球戰略穩定的聯合聲明》精神,本着各國安全不受減損的基本原則,呼籲國際社會所有成員尊重並照顧各國安全利益,停止以犧牲其他國家安全為代價保障本國或一些國家安全的做法,共同維護全球戰略平衡與穩定。

  雙方認為,導彈防禦(反導)領域的形勢發展尤其令人擔憂。某些國家以所謂導彈威脅為藉口,單方面發展並在歐洲和亞太地區部署反導系統,嚴重損害包括中俄在內的域內國家戰略安全利益,對國際和地區戰略平衡與安全穩定帶來消極影響,破壞各方為應對導彈及導彈技術擴散所作的多邊政治外交努力。中俄兩國對此強烈反對。

  雙方認為,外空武器化和將外空變為軍事對抗區域的威脅正在上升。這一趨勢的發展將破壞戰略穩定,進而威脅國際安全。在此背景下,在中俄《防止在外空放置武器、對外空物體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條約》草案(2014年6月10日提交裁軍談判會議的更新草案)基礎上,啟動談判進程,制定相關國際法律文書,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同時,推動關於「不首先在外空部署武器」的國際倡議和政治義務也具有重要意義。這與中俄共提的《防止在外空放置武器、對外空物體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條約》草案宗旨相一致,有利於實現防止外空武器化的目標。

  雙方反對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擴散,認為防擴散事關國際戰略安全與穩定。雙方重申,共同維護《不擴散核武器條約》作為國際核裁軍和核不擴散體系基石的權威性和有效性,強調日內瓦裁軍談判會議作為唯一多邊裁軍談判機制的獨特地位,支持有關各方為推動裁談會工作所作努力。

  雙方對大規模殺傷性武器落入恐怖組織之手及生化物項被用於恐怖主義的威脅不斷上升表示關切,主張就打擊生化恐怖襲擊制定國際公約。

  六、雙方強調,國際社會應秉持維護和平、安全與穩定,尊重國家主權、共治、普惠原則,共同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有序的網絡空間。雙方主張尊重各國文化傳統和社會習慣,尊重各國自主選擇網絡發展道路、網絡管理模式、互聯網公共政策,致力於推進在聯合國框架內建立公平正義的國際互聯網治理規則體系,反對利用信息通信技術干涉他國內政,破壞公共秩序,煽動民族間、種族間、教派間敵對情緒,破壞國家治理的行為。反對利用信息通信技術實施敵對行動和侵略行徑,認為應防止網絡軍備競賽。支持聯合國在應對使用信息通信技術安全問題上發揮關鍵作用,推動在聯合國框架下制定各方普遍遵守的負責任國家行為準則。加大工作力度,預防和打擊利用網絡進行犯罪活動,倡議在聯合國框架下研究建立應對合作機制,包括研究制定國際法律文書。

  七、雙方將繼續在人權領域開展合作,推動國際社會在促進和保護人權過程中,恪守《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尊重各國主權,尊重文化差異和文明多樣性,尊重各國自主選擇的人權發展道路,平等重視公民政治權利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及發展權;鼓勵開展人權領域的建設性對話,反對將人權政治化,反對以人權為藉口干涉他國內政。雙方將推動不同文明建設性協作,取長補短、共同進步、共同繁榮,讓文明交流互鑒成為人類社會進步的動力。

  八、雙方致力於建設開放型世界經濟,堅定不移推動全球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反對各種形式的保護主義。共同維護世貿組織在推動貿易自由化和協調製定全球貿易規則方面的主渠道地位,支持以世貿組織為核心的開放、透明、包容和非歧視的多邊貿易體制。雙方將與各方一道,推動世貿組織第11屆部長級會議取得積極成果。

  雙方認為,區域貿易協定應是多邊貿易體制的有益補充,而不是其替代。雙方支持增強區域貿易協定的透明度,保持其開放、包容並與世貿組織規則相一致。

  雙方強調,各國應協調推進廣泛、開放、互利合作的各類國家級、地區性和全球性安排,合力維護包容性經濟增長和可持續發展。雙方重申將繼續致力於落實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加強落實工作溝通協調和經驗交流,共同支持聯合國在全球落實進程中發揮核心作用,深化全球發展合作,幫助發展中國家實現共同繁榮進步。

  九、雙方指出,上海合作組織成立以來,踐行「互信、互利、平等、協商、尊重多樣文明、謀求共同發展」的「上海精神」。上海合作組織是以平等合作、互利共贏為核心的新型國家間關係典範,成為維護全球和地區牢固安全與持久發展的重要建設性力量。

  當前,上海合作組織正進入新發展階段。印度和巴基斯坦成為上海合作組織正式成員國,為發展該組織各領域合作提供更多機遇。

  俄方歡迎中方擔任2017年至2018年輪值主席國,雙方願同其他成員國緊密協作,有效挖掘上海合作組織在保障地區安全穩定、社會經濟持續發展、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方面的潛力。

  十、雙方歡迎金磚國家合作機制不斷發展,在國際政治和經濟事務中的影響力持續擴大,為促進世界經濟增長、完善全球治理、推動國際關係民主化作出重要貢獻。雙方認為,金磚國家應繼續秉承開放、包容、合作共贏、平等、相互尊重的金磚精神,繼續發展戰略夥伴關係和政治、經濟、人文領域務實合作。俄方將全力支持中方作為金磚國家主席國的工作,共同推動2017年9月3日至5日金磚國家領導人廈門會晤取得圓滿成功,開啟金磚國家合作第二個「金色10年」。雙方贊同繼續認真落實《金磚國家經濟夥伴戰略》。

  十一、俄方高度評價中國擔任亞洲相互協作與信任措施會議(亞信)主席國期間為鞏固亞信各領域合作所作的努力。中俄兩國將繼續攜手各方推進亞信進程。

  雙方將繼續在亞信、東亞峰會、東盟地區論壇、東盟防長擴大會、亞歐會議等區域組織內開展協作,推動以恪守國際法、共同、綜合、合作、可持續安全和建立在合作基礎上的平等不可分割安全、和平解決爭端、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為原則,構建開放全面透明的亞太地區安全架構。

  十二、雙方將在二十國集團框架下加強合作協調,共同推動其在促進世界經濟強勁、可持續、平衡和包容增長,維護國際金融穩定,完善全球經濟治理,建設開放型世界經濟等方面發揮更大作用。雙方願同2017年主席國德國及其他二十國集團成員一道,共同推動漢堡峰會在杭州峰會共識基礎上取得積極成果。

  十三、雙方強調亞太經合組織作為亞太地區最具代表性和權威性的經濟論壇和貿易投資對話平台的重要性,將繼續在該平台上緊密協作,致力於提升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打造開放型經濟,加強區域內相互聯繫,在考慮地區各經濟體利益以及「對接」有關區域經濟一體化倡議基礎上推動實現亞太自貿區。

  十四、中俄印合作為促進地區和世界和平、穩定和可持續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中俄雙方積極評價去年中俄印框架下對話取得的進展,將繼續加強三方戰略溝通,就重大國際和地區問題加強立場協調,紮實推進三方務實合作,不斷提升中俄印機制在國際事務中的分量。

  十五、雙方將努力加強在亞歐會議框架下的協調合作,並強調應在這一平台上圍繞發展本地區互聯互通合作開展務實合作。亞歐合作應堅持協商一致、平等互利夥伴關係、不干涉內政、相互尊重等基本原則,積極順應形勢發展和亞歐人民期待,併兼顧有關各國利益。

  十六、雙方歡迎東盟成立50周年,支持東盟在東亞合作和國際地區事務中發揮更大作用。雙方願就深化本國與東盟合作加強溝通,支持東盟共同體建設,同時進一步密切在東亞峰會、東盟地區論壇、東盟防長擴大會等機制下的合作,攜手應對恐怖主義、跨國犯罪、自然災害等非傳統安全挑戰。

  十七、雙方高度評價雙方迄今在東北亞地區問題上的溝通與協作。雙方一致認為,當前本地區動盪因素進一步增多,為實現地區長治久安,亟需儘早建立區域安全保障機制。雙方將為此共同作出積極努力。

  雙方對包括核問題在內的朝鮮半島問題不斷升溫感到憂慮,強調各方應保持最大限度冷靜克制,努力推動局勢緩和。朝鮮作為聯合國會員國,有義務切實遵守聯合國安理會有關決議。

  雙方堅持實現朝鮮半島無核化目標,強調對話協商是解決朝鮮半島問題的唯一有效途徑。敦促有關各方積極呼應中俄推動重啟半島問題對話談判的努力,為實質性解決問題發揮建設性作用。中俄將緊密溝通協作,共同致力於在東北亞地區建立全面有效的和平與安全機制。

  十八、雙方指出,中亞地區當前面臨的恐怖主義威脅正在上升。雙方願為保障中亞安全和發展付出協調一致的努力,並與中亞國家一道加強在中亞地區的反恐、執法和安全合作,支持該地區國家實現和平穩定和經濟發展。

  十九、雙方強調,應尊重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的主權、獨立、統一和領土完整,呼籲通過不設前提條件和沒有外部干涉的敘利亞內部各派廣泛對話,以政治外交途徑化解敘利亞危機,尋求符合敘利亞國情、兼顧各方關切的政治解決方案。雙方支持在聯合國發揮重要協調作用下,共同努力打擊敘利亞國際恐怖主義。雙方支持阿斯塔納對話會為在敘利亞全境實現停火止暴發揮積極作用,歡迎在聯合國主導下推進敘利亞政府和反對派日內瓦和談。

  雙方強調,在敘利亞化武問題上,各方應在尊重敘利亞主權的前提下,支持禁化武組織、聯合國有關機構開展獨立全面的調查,基於確鑿證據查明事實真相,得出經得起事實和歷史驗證的結論。雙方強烈譴責任何人在任何地點使用化武。

  二十、雙方高度關注阿富汗局勢,認為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毒品及難民等問題對阿富汗及本地區的安全穩定形成威脅。雙方對恐怖極端組織特別是「伊斯蘭國」阿富汗分支在阿富汗加大滲透及活動力度表示憂慮。

  雙方呼籲阿富汗政府和國際捐助方致力於改善阿富汗國內社會、經濟、安全形勢,願為阿富汗國家安全部隊能力建設、國家和平重建與發展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雙方認為推進「阿人主導、阿人所有」的和解進程是實現阿富汗長治久安的現實出路,呼籲阿富汗有關各方相向而行,為重啟和談創造有利條件。對此,雙方支持包括地區國家在內的國際社會在促進阿富汗政府和塔利班和解方面作出的積極努力。

  雙方對在雙多邊框架下就阿富汗問題進行的溝通配合感到滿意,認為目前存在的各種形式的涉阿富汗問題多邊磋商有利於各方增進溝通協調,具有積極意義,願在各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繼續舉行相關磋商。

  俄方高度評價中方近期對阿富汗和巴基斯坦開展穿梭外交,促進幫助阿巴關係改善和阿富汗和解進程,並取得了一系列積極成果。

  中方高度評價2017年初在莫斯科啟動的阿富汗問題地區磋商機制。

  雙方支持早日恢復上海合作組織-阿富汗聯絡組工作,為阿富汗和解進程發揮建設性作用。

  二十一、雙方歡迎《聯合全面行動計劃》得到順利執行。這得益於伊朗核問題六國及歐盟與伊朗的真誠合作。執行該計劃有利於鞏固地區和國際安全以及國際核不擴散體系,符合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雙方呼籲《聯合全面行動計劃》各方和負責核查工作的國際原子能機構繼續認真履行義務,通過談判解決分歧,確保《聯合全面行動計劃》得到持續、全面、有效執行。雙方將繼續就執行《聯合全面行動計劃》保持緊密協作。

  二十二、雙方就拉美事務保持定期磋商,研究發展與拉美和加勒比國家社會、經濟、人文領域合作的可能形式,促進該地區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俄羅斯聯邦總統

  習近平(簽字)   弗·弗·普京(簽字)

  二○一七年七月四日於莫斯科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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