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於中哈國界的補充協定 (1997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於中哈國界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外交部
1997年9月24日
(1997年9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與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外交部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為了明確和確定已達成一致的中哈國界第六十九界點至終點之間的邊界線走向,並作為對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於中哈國界的協定》的補充,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中哈國界線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於中哈國界的協定》第二條所述的第六十九界點起沿無名山山脊線(原蘇聯地圖為滅里幾阿納依內山嶺)向西偏西南行,至第七十界點。該界點在上述山脊線上6570米高地(原蘇聯地圖為6637.0米高地)上,位於中國境內6161米高地(原蘇聯地圖為6107.0米高地)上,北偏西北約3.6公里,哈薩克斯坦境內5790米高地(原蘇聯地圖為無名山)東南約9.8公里。

從第七十界點起,國界線沿無名山(原蘇聯地圖為騰格里塔烏山)山脊線大體向西行,至第七十一界點。該界點是中哈國界線的終點,在汗騰格里峰6995米高地(原蘇聯地圖為6995.2米高地)上,位於中國境內6161米高地(原蘇聯地圖為6107.0米高地)西偏西北約8.0公里,中哈國界線上6105米高地(原蘇聯地圖為6146.0米高地)西南約11.2公里。

上述中哈國界線,用紅線標在比例尺為十萬分之一的中國地圖和原蘇聯地圖上。在國界線敘述中所用長度約系從這些地圖上量取的。

用紅線標繪中哈界線的上述地圖附在本協定之後,並作為其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條

締約雙方同意,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於中哈國界的協定》中第一、第四、第五、第六、第七和第八條款的規定在本協定中同樣適用。

第三條

締約雙方應在完成為使本協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國內程序後相互通知。

本協定自最後一份書面通知發出之日起生效。

本協定於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四日在阿拉木圖簽署,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哈文和俄文寫成。如對文本的解釋出現分歧,締約雙方以中文、俄文文本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
全 權 代 表
李鵬

(簽字)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
全 權 代 表
納扎爾巴耶夫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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