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於中哈國界的補充協定 (1998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於中哈國界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外交部
1998年7月4日
(1998年7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與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外交部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以下簡稱「締約雙方」),根據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於中哈國界的協定》第三條的規定,為了明確和確定第15界點至第16界點、第48界點至第49界點之間已達成一致的中哈國界線走向,並作為對上述協定的補充,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中哈國界線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於中哈國界的協定》第二條所述的第15界點起,沿無名山山脊線向南偏西南行,經過2741米高地、2499米高地、2355米高地、2108米托乎皆料山口(喬甘奧博山口),至第15/1界點。該界點在上述山脊線的2128米高地上,位於中國境內2117米高地西偏西南約1.8公里,中國境內2171米高地東偏東北約1.8公里,哈薩克斯坦境內2109米高地南偏西南約1.7公里。

從第15/1界點起,國界線沿上述山脊線向西偏西北後轉向西南行,經過2218米高地、塔班薩拉山口、2282米高地、2344米高地,至第15/2界點。該界點在上述山脊線的2356米高地上,位於中國境內2382米高地西北約2.4公里,哈薩克斯坦境內2491米高地東北約2.9公里,哈薩克斯坦境內2123米高地南偏東南約2.9公里。

從第15/2界點起,國界線沿上述山脊線大體向南行,經過2367米高地、2465米高地,到2525米高地,然後轉向西,沿鐵布克山(喬甘奧博山)山脊線行,經過2541米高地、2550米高地,到2596米高地,再轉向西南行,經過2548米高地,至第15/3界點。該界點在2503米的鐵布克山上,位於中國境內2053米高地西北約2.6公里,哈薩克斯坦境內2467米高地東偏東南約1.0公里,哈薩克斯坦境內2587米高地南偏西南約1.9公里。

從第15/3界點起,國界線沿無名山山脊線先向南行,經過2131米高地、2013米克列根塔斯山口、2030米高地,到2046米高地,然後大體轉向西偏西南行,經過2044米高地、2045米高地、2035米高地、2021米高地,至第15/4界點。該界點在上述山脊線的2047米高地上,位於中國境內2016米高地西偏西北約2.1公里,中國境內2055米高地東北約1.1公里,哈薩克斯坦境內2012米高地南偏西南約1.0公里。

從第15/4界點起,國界線沿無名支脈山脊線向西北行,經過2036米高地、2002米高地、1968米高地、1915米高地,到1916米高地,然後轉向北行,經過1830米高地,至第15/5界點。該界點在直角坐標:X約為5203450、Y約為15337180的塔爾德艾雷克河水流中心線的點位上,位於中國境內2014米高地東偏東北約2.8公里,哈薩克斯坦境內1729米高地以南約1.5公里,哈薩克斯坦境內1855米高地以西約1.0公里。

從第15/5界點起,國界線沿無名支脈山脊線向西偏西北行,經過1837米高地、1889米高地、1936米高地,至第15/6界點。該界點在蒙庫絕勒尕勒山山脊線的1988米高地上,位於中國境內2011米高地東偏東北約1.7公里,中國境內2003米高地東偏東南約1.2公里,哈薩克斯坦境內1927米高地南偏西南約1.5公里。

從第15/6界點起,國界線沿蒙庫絕勒尕勒山山脊線向西北行,經過1947米高地、1964米高地、1957米高地、1925米高地、1687米高地,至第15/7界點。該界點在直角坐標:X約為5210270、Y約為15329620點位上,位於中國境內1621米高地東北約1.1公里,哈薩克斯坦境內1416米道路交叉點南偏東南約2.4公里,哈薩克斯坦境內1847米高地西北約2.8公里。

從第15/7界點起,國界線沿直線向西行,至第15/8界點。該界點在直角坐標:X約為5210450、Y約為15326950點位上,位於中國境內1621米高地西偏西北約2.1公里,中國境內1661米高地東偏東北約1.7公里,哈薩克斯坦境內1416米道路交叉點西南約2.6公里。

從第15/8界點起,國界線沿無名山山脊線大體向西行,經過1659米高地、1766米高地,至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於中哈國界的協定》第二條所述的第16界點。

中哈國界線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於中哈國界的協定》第二條所述的第48界點起,沿無名山山脊線先向北偏西北行,經過2013米高地,到1927米無名山口,然後沿上述山脊線向北行,至第48/1界點。該界點在阿拉套山山脊線的2229米高地上,位於中國境內2063米高地東偏東北約2.3公里,哈薩克斯坦境內1723米高地南偏東南約3.2公里,哈薩克斯坦境內2108米高地西偏西南約1.2公里。

從第48/1界點起,國界線沿阿拉套山山脊線大體向西偏西北行,經過2095米高地、2092米高地,至第48/2界點。該界點在上述山脊線的鞍部上,其直角坐標:X約為5013800、Y約為14582000,位於中國境內2005米高地以北約1.8公里,哈薩克斯坦境內1843米道路交叉點南偏東南約1.3公里,哈薩克斯坦境內1995米高地西偏西南約0.9公里。

從第48/2界點起,國界線沿阿拉套山山脊線大體向西南行,經過2207米高地,至第48/3界點。該界點在上述山脊線的2386米高地上,位於中國境內2005米高地以西約1.7公里,中國境內2133米高地北偏東北約1.2公里,哈薩克斯坦境內1843米道路交叉點南偏西南約3.1公里。

從第48/3界點起,國界線沿無名山山脊線向西行,經過2436米高地、1910米無名山口、2187米高地、1967米高地,至第48/4界點。該界點在1490米均哈布遜河(薩雷奇里德河)水流中心線或主流中心線與加曼怡特河水流中心線或主流中心線相交處,位於中國境內1921米高地西偏西北約1.6公里,中國境內1911米高地以北約1.0公里,哈薩克斯坦境內1664米高地以南約0.5公里。

從第48/4界點起,國界線溯均哈布遜河(薩雷奇里德河)水流中心線或主流中心線向西北行,至第48/5界點。該界點在2235米吉里吉勒河水流中心線或主流中心線與無名河水流中心線或主流中心線相交處,位於中國境內3007米高地北偏東北約2.6公里,中國境內2923米高地南偏東南約1.5公里,哈薩克斯坦境內2627米高地西偏西北約3.1公里。

從第48/5界點起,國界線溯無名河水流中心線或主流中心線向北偏西北行,經過2804米兩條無名河水流中心線或主流中心線的相交處,然後溯其北側無名河水流中心線或主流中心線向西北行,到該河源頭,由此溯無名山谷合水線向西北行,至第48/6界點。該界點在阿拉套山(德容加爾斯基阿帕塔烏山)山脊線的鞍部上,位於中國境內3325米高地西北約2.5公里,哈薩克斯坦境內2905米高地東偏東南約3.3公里,哈薩克斯坦境內3534米高地西南約0.6公里。

從第48/6界點起,國界線沿阿拉套山(德容加爾斯基阿帕塔烏山)山脊線大體向西南行,經過3537米高地、3702米高地、3470米高地、3670米高地,至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於中哈國界的協定》第二條所述的第49界點。

上述中哈國界線用紅線標繪在聯合測制的比例尺為五萬分之一的地圖上。

國界線敘述中所用長度和直角坐標均系從上述地圖上量取的。

用紅線標繪中哈國界線的上述地圖附在本協定之後,並作為其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條

締約雙方同意,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於中哈國界的協定》中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規定在本協定中同樣適用。

第三條

締約雙方應在完成為使本協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國內程序後相互書面通知。

本協定自最後一份書面通知發出之日起生效。

本協定於一九九八年七月四日在阿拉木圖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哈文和俄文寫成,如對文本的解釋出現分歧,締約雙方以中文、俄文文本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
全 權 代 表
江澤民

(簽字)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
全 權 代 表
納扎爾巴耶夫

(簽字)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