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睦鄰友好合作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睦鄰友好合作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以下簡稱締約雙方), 秉承兩國人民睦鄰友好的歷史傳統, 確信締約雙方加強中塔睦鄰友好合作關係符合兩國和兩國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於維護中亞地區和世界的和平、安全與穩定, 重申恪守一九九二年建交以來兩國簽署和發表的政治文件確立的各項原則, 重申恪守《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和其他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準則, 致力於將兩國關係提高到嶄新的水平, 基於將中塔友誼世代相傳的決心, 茲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締約雙方根據《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和其他公認的國際法準則,本着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原則,長期全面地鞏固和發展兩國睦鄰友好合作關係。 第二條 締約雙方相互尊重對方根據本國國情選擇的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道路,確保兩國關係長期穩定發展。 第三條 塔吉克斯坦共和國重申,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政府支持中國政府為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所作的努力,反對任何旨在製造「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的圖謀,反對包括「法理台獨」在內的各種形式的「台灣獨立」,反對台灣加入任何必須由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或地區組織。塔方確認不同台灣當局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關係和進行任何官方往來,不與台灣當局互設「代表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支持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有關加強國家獨立、主權和領土完整及維護穩定、發展經濟等方面的政策。 第四條 締約雙方滿意地指出,兩國歷史遺留的邊界問題已獲得全面解決,意義重大,決心並積極致力於把兩國邊界建設成為永久和平、世代友好的邊界。締約雙方將嚴格遵守兩國簽訂的所有邊界協定和文件。 第五條 締約一方不參加任何損害締約另一方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的聯盟或集團,不採取任何此類行動,包括不同第三國締結此類條約。 締約一方不得允許第三國利用本國領土從事任何損害締約另一方利益的活動,包括利用其領土損害締約另一方的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 締約一方不得允許在本國領土上成立損害締約另一方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的組織或團伙,並禁止其活動。 第六條 一旦國際和地區出現複雜局勢或爆發危機,有可能對締約一方的和平或安全利益構成威脅,締約雙方將立即協商,制定防止威脅的措施。 第七條 締約雙方將根據各自國家的法律和承擔的國際義務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關於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的合作協定》和《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上海公約》的規定,加強兩國有關部門的協調與合作,並在上海合作組織框架內繼續採取有力措施,共同打擊包括「東突」恐怖勢力在內的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以及有組織犯罪、非法移民、非法販運毒品和武器及其他各種跨國犯罪活動。 第八條 締約雙方願不斷加強兩國高層交往和各部門磋商,促進兩國立法機構和行政機關開展交流,及時討論和研究雙邊關係以及雙方共同關心的國際和地區問題。 第九條 締約雙方願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擴大和深化經貿、交通、科技、水電等能源、礦產、農業、通信、基礎設施建設等領域的合作,促進邊境和地方經貿合作,並根據各自國家的法律為此創造必要的良好條件。 第十條 締約雙方將積極鼓勵文化、教育、衛生、司法、新聞、體育、旅遊等領域的協調與合作,推動兩國省州、友好城市、民間團體和企業加強友好往來和互利合作。 第十一條 締約雙方將在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止污染、合理利用水資源和其他資源等領域開展合作,共同努力保護邊境地區稀有動物、植物和自然生態系統,在締約任何一方境內發生自然或人為緊急情況時開展預警、緊急救助及減災合作。 第十二條 締約雙方將根據各自國家的法律和承擔的國際義務,採取有力措施,為兩國公民往來提供便利條件,保障締約另一方法人和自然人在本國境內的合法權益,並根據締約雙方簽訂的有關條約相互提供必要的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 締約雙方有關部門將根據相關法律研究並解決締約一方法人和自然人在締約另一方境內開展合作和經營活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糾紛。 締約雙方將根據各自國家的法律和兩國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保護知識產權,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和其他相關權利。 第十三條 締約雙方將根據其已達成的協議和協定開展不針對第三國的軍事和軍技合作,擴大和加強軍事領域的信任措施,以鞏固締約雙方的安全。締約雙方將擴大各個級別的軍事交流,並在教育和培養軍隊幹部和專業人員方面相互提供幫助。 第十四條 締約雙方將加強在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和雙方都參加的其他國際和地區組織範圍內的合作。 第十五條 締約雙方強調,中亞地區保持和平、穩定和持續發展,符合本地區各國人民的共同意願和根本利益,對維護亞洲乃至全世界的和平具有重要意義。 為此,締約雙方將共同努力加強在上海合作組織框架內的協調與合作,積極推動該組織成員國間的安全、經濟、人文等各領域合作,確保該組織在維護本地區和平與安全、促進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將中亞地區建設成為和平、協作、開放、繁榮與和諧的地區。 第十六條 本條約不影響締約雙方作為其他國際條約締約國的權利和義務,也不針對任何第三國。 第十七條 在締約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可制訂單獨議定書對本條約進行修改和補充。有關議定書為本條約不可分割的部分,並按照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生效。為實施本條約規定,締約雙方將積極推動在共同感興趣的具體領域簽訂雙邊協定。 第十八條 本條約需經批准,自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二十五年。如締約任何一方均未在條約期滿前一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締約另一方要求終止本條約,則本條約將自動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條約於二○○七年一月十五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以中文、塔吉克文和俄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 塔吉克斯坦共和國代表 胡 錦 濤 埃·沙·拉赫莫諾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