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尼日爾共和國關於恢復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尼日爾共和國關於恢復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
1996年8月19日於北戴河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尼日爾共和國政府根據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原則,決定自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九日起恢復兩國大使級外交關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尼日爾共和國政府同意重新互派大使,並為對方大使館的重新工作提供方便。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支持尼日爾共和國政府為維護國家主權和發展經濟所作的努力。尼日爾共和國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尼日爾共和國政府承諾不與台灣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尼日爾共和國政府的上述立場表示讚賞。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代表
錢其琛
(簽字)

尼日爾共和國政府
代表
安德烈·薩利夫
(簽字)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九日於北戴河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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