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林國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林國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
1989年4月18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89年/第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林國,從鞏固和發展兩國友好合作關係的願望出發,為了友好的兩國人民在互相尊重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基礎上的共同利益,並根據兩國信守的和平共處、平等、不干涉內政等原則,決定自一九八九年四月十八日起建立大使級外交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代表
管子懷
(簽字)

巴林國政府
代表
阿里·馬哈魯斯
(簽字)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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