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斯洛文尼亞共和國建交聯合公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斯洛文尼亞共和國建交聯合公報 1992年5月12日於盧布爾雅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斯洛文尼亞共和國政府根據兩國人民的利益和願望,決定兩國自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二日起建立大使級外交關係。
兩國政府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原則基礎上,發展兩國之間的友好合作關係。
斯洛文尼亞共和國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斯洛文尼亞共和國政府確認不和台灣建立官方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支持斯洛文尼亞共和國政府加入聯合國和其它國際組織的努力。
兩國政府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根據國際慣例,互相為對方在其外交代表履行職務方面提供一切必要的協助。
本公報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公報於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二日在盧布爾雅那簽訂,一式兩份,用中文、斯洛文尼亞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
斯洛文尼亞共和國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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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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