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88年/第1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進行政法規發布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進行政法規發布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1988〕25號
又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進行政法規發布工作的通知 (主送機關)
1988年5月3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

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88年第13期:[1]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進行政法規發布工作的通知

(1988年5月31日)

國辦發〔1988〕25號

制定與發布行政法規,是憲法賦予國務院的一項重要職權,也是國務院推進改革開放,組織經濟建設,實現國家管理職能的重要手段。為了提高行政法規的權威性,使行政法規能夠及時為社會和公眾知曉,便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全體公民執行和遵守,國務院決定改變現行的用文件形式發布行政法規的辦法。為此,特通知如下:

一、從現在起,國務院發布行政法規,由國務院總理簽署發布令;經國務院批准、部門(含部、委、行、署、直屬機構、國家局)發布行政法規,由部門主要領導人簽署發布令。

二、發布行政法規的令,包括發布機關、序號、法規名稱、通過或者批准日期、發布日期、生效日期和簽署人等項內容。

三、經國務院總理簽署公開發布的行政法規,由新華社發稿,《國務院公報》、《人民日報》應當全文刊載,國務院不另行文,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機構都應遵照執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少量文本,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存檔備查。

附件(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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