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修訂草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2月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上)
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公布。徵求意見日期:2023年12月29日-2024年1月27日。

第一條 為了健全國務院的組織和工作制度,保障和規範國務院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第三條 國務院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依法行政,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國務院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努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第四條 國務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國務院應當自覺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第五條 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組成。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

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按分工負責分管領域工作;受總理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專項任務;根據統一安排,代表國務院進行外事活動。

第六條 國務院行使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的職權。

第七條 國務院實行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制度。國務院全體會議由國務院全體成員組成。國務院常務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或者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 國務院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討論決定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等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部署國務院的重要工作。

國務院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討論法律草案、審議行政法規草案,討論、決定、通報國務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公布。

國務院根據需要召開總理辦公會議和國務院專題會議。

第九條 國務院發布的決定、命令和行政法規,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任免人員,由總理簽署。

第十條 國務院秘書長在總理領導下,負責處理國務院的日常工作。

國務院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秘書長工作。

國務院設立辦公廳,由秘書長領導。

第十一條 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併,經總理提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確定或者調整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

第十二條 國務院組成部門設部長(主任、行長、審計長)一人,副部長(副主任、副行長、副審計長)二至四人。委員會可以設委員五至十人。

國務院組成部門實行部長(主任、行長、審計長)負責制。部長(主任、行長、審計長)領導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委務、行務、署務)會議,討論決定本部門工作的重大問題;簽署上報國務院的重要請示、報告和發布的命令、指示。副部長(副主任、副行長、副審計長)協助部長(主任、行長、審計長)工作。

第十三條 國務院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和優化協同高效精簡的原則,按照規定程序設立若干直屬機構主管各項專門業務,設立若干辦事機構協助總理辦理專門事項。每個機構設負責人二至五人。

第十四條 國務院組成部門工作中的方針、政策、計劃和重大行政措施,應當向國務院請示報告,由國務院決定。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主管部門可以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布命令、指示。

國務院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範圍內,制定規章。

第十五條 國務院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健全行政決策制度體系,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加強行政決策執行和評估,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

第十六條 國務院健全行政監督制度,加強行政複議、法規和規章備案審查、行政執法監督、政府督查等工作,強化對行政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

第十七條 國務院組成人員應當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第十八條 國務院組成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應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協調、密切配合,確保黨中央、國務院各項工作部署貫徹落實。

第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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