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關于堅持通過雙邊談判解決中國和菲律賓在南海有關爭議的聲明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聲明 (2015年10月30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關于堅持通過雙邊談判解決中國和菲律賓在南海有關爭議的聲明 2016年6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
關於應菲律賓共和國請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所作裁決的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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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和菲律賓是隔海相望的近鄰,兩國人民傳統友誼深厚。中菲建交40多年來,兩國關係總體健康穩定發展,各領域合作富有成效,為兩國和兩國人民帶來了實實在在的利益。菲律賓2013年1月22日單方面就中菲有關南海問題提起仲裁以前,中菲在南海雖有爭議,但南海形勢總體穩定。在中國的推動下,中菲雙方圍繞建立對話機制、開展務實合作、推進共同開發等進行友好協商並取得積極成果。
菲律賓提起仲裁以來,單方面關閉了與中國通過談判解決南海有關爭議的大門,並違背雙方達成的關於管控分歧的共識,採取一系列侵權和挑釁行動,導致中菲關係和南海局勢的急劇惡化。中國堅決反對菲律賓的單方面行動,堅持不接受、不參與仲裁的嚴正立場,將堅持通過雙邊談判解決中菲在南海的有關爭議。
一、通過雙邊談判解決在南海的有關爭議是中菲共識和承諾
中國一貫主張與直接當事國在尊重歷史事實的基礎上,根據國際法,通過談判和平解決領土和海洋劃界爭議。在領土主權和海洋劃界問題上,中國從來不接受任何訴諸第三方的爭端解決方式,不接受任何強加於中國的爭端解決方案。領土主權問題不屬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調整範圍。對於海洋劃界爭議,中國已於2006年根據《公約》第298條作出排除性聲明,將涉及海洋劃界等方面的爭議排除在《公約》規定的第三方爭端解決程序之外。
通過雙邊談判解決中菲在南海的有關爭議,既是中國政府的一貫政策,也是中菲之間達成的明確共識。
1995年8月10日,中菲共同發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菲律賓共和國關於南海問題和其他領域合作的磋商聯合聲明》規定,「有關爭議應通過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礎上的磋商和平友好地加以解決」;「雙方承諾循序漸進地進行合作,最終談判解決雙方爭議」。此後,中國和菲律賓通過一系列雙邊文件確認通過雙邊談判協商解決南海有關爭議的共識,例如:1999年3月23日《中菲建立信任措施工作小組會議聯合公報》,2000年5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菲律賓共和國政府關於21世紀雙邊合作框架的聯合聲明》等。
2002年11月4日,中國同東盟10國共同簽署《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各方在《宣言》中鄭重承諾:「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包括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由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以和平方式解決它們的領土和管轄權爭議,而不訴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
此後,中菲通過一系列雙邊文件確認各自在《宣言》中作出的鄭重承諾,例如:2004年9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菲律賓共和國政府聯合新聞公報》、2011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菲律賓共和國聯合聲明》等。
二、中菲之間從未就菲律賓提起仲裁的事項進行過談判
菲律賓聲稱,1995年之後中菲兩國就菲律賓仲裁請求中提及的事項多次交換意見,但未能解決爭端;菲律賓有正當理由認為繼續談判已無意義,因而有權提起仲裁。事實與菲方所述完全相反,迄今為止,中菲兩國從未就菲律賓所提仲裁事項進行過談判。
中菲曾就妥善處理海上爭議進行多次磋商,但尚未舉行旨在解決有關爭議的任何談判。中國多次向菲律賓提出建立「中菲海上問題定期磋商機制」的建議,但一直未獲菲律賓答覆。2011年9月1日,雙方發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菲律賓共和國聯合聲明》,再次承諾通過談判解決有關爭議。此後,中國多次向菲律賓建議重啟中菲建立信任措施磋商機制,未得到菲律賓任何回應。菲律賓所謂繼續談判沒有意義才提起仲裁的說法,毫無根據。
三、菲律賓單方面提起仲裁違背中菲通過談判解決爭議的共識,不符合《公約》規定
菲律賓單方面提起南海仲裁,違背中菲之間達成並多次確認的通過雙邊談判解決有關爭議的共識,違反其在《宣言》中作出的莊嚴承諾,是對「約定必須遵守」原則的破壞和對《公約》爭端解決機制的濫用,不符合包括《公約》在內的國際法。
第一,菲律賓單方面提起仲裁,違反中菲通過雙邊談判解決爭議的協議。中菲在有關雙邊文件和《宣言》中已就通過談判解決有關爭議達成協議並多次予以確認。上述中菲兩國各項雙邊文件以及《宣言》的相關規定相輔相成,構成中菲兩國之間有拘束力的協議。兩國據此選擇了以談判方式解決有關爭議。菲律賓違背自己的莊嚴承諾,是嚴重的背信棄義行為。
第二,菲律賓單方面提起仲裁,侵犯《公約》規定的締約國自主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權利。《公約》第15部分第280條規定,「本公約的任何規定均不損害任何締約國於任何時候協議用自行選擇的任何和平方法解決它們之間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的權利」;第281條規定,「作為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各方的締約各國,如已協議用自行選擇的和平方法來謀求解決爭端,則只有在訴諸這種方法仍未得到解決以及爭端各方間的協議並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形下,才適用本部分所規定的程序」。由於中菲之間已就通過談判解決爭議作出明確選擇,並排除了包括仲裁在內的第三方爭端解決方式,《公約》第15部分規定的第三方爭端解決程序不適用於中菲之間。
第三,菲律賓單方面提起仲裁,違反《公約》第283條有關交換意見義務的規定。菲律賓無視中菲從未就其仲裁事項進行任何談判的事實,故意將其與中國就一般性海洋事務和合作進行的一些磋商曲解為就其仲裁事項進行的談判,並以此為藉口聲稱已窮盡雙邊談判手段,與有關事實截然相反,完全是別有用心的。
四、中國將繼續堅持通過談判解決與菲律賓在南海的有關爭議
中國是維護南海和平穩定的重要力量。中國一貫遵守《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堅定維護和促進國際法治,尊重和踐行國際法,將在堅定維護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的同時,堅持通過談判協商解決爭議,堅持通過規則機制管控分歧,堅持通過互利合作實現共贏,致力於把南海建設成和平之海、友誼之海和合作之海。
在領土主權和海洋劃界問題上,中國不接受任何訴諸第三方的爭端解決方式,不接受任何強加於中國的爭端解決方案。中菲雙邊談判的大門始終是敞開的。中國將繼續堅持在尊重歷史事實基礎上,根據國際法,通過雙邊談判解決與菲律賓在南海的有關爭議。中國敦促菲律賓立刻停止推進仲裁程序的錯誤舉動,回到通過雙邊談判解決中菲在南海的有關爭議的正確道路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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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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