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和突尼斯共和國外交部定期政治磋商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和突尼斯共和國外交部(以下稱「雙方」),為進一步加強兩國之間友好合作關係,經過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雙方建立定期政治磋商制度,將根據需要和可能,在兩國首都輪流舉行高級官員會晤,每年進行一次,就雙邊關係和兩國共同感興趣的地區和國際問題進行磋商。
第二條 雙方高級官員利用出席各類國際會議的機會,就共國感興趣問題進行磋商、協調和合作。
第三條 雙方將促進各自派駐其它國家和國際組織的代表機構就雙邊關係和兩國共同感興趣的問題進行協調和磋商。
第四條 雙方在學術研究、新聞、文化等領域進行經驗交流,探討合作。
第五條 本協定自簽之日起生效,如無任何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將一直有效。如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應提前六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本協定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在突尼斯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突尼斯共和國外交部 代 表 代 表 田曾佩 賽義德·本·斯塔法 (簽 字) (簽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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