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就荷蘭政府批准為台灣建造潛艇一事給荷蘭駐華大使館的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就荷蘭政府批准為台灣建造潛艇一事給荷蘭駐華大使館的照會
1981年1月19日於北京市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一九八一年/第一號

荷蘭王國駐華大使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向荷蘭王國駐華大使館致意,並就荷蘭政府批准為台灣建造潛艇一事,請大使館向荷蘭王國政府轉達中國政府的如下立場:

台灣是中國神聖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對台灣問題的態度,歷來是中國同各國建立外交關係的重要前提。正是由於荷蘭政府在這個問題上的態度,中荷關係曾長期停留於代辦處級。一九七二年中荷外交關係升格,雙方在聯合公報中確認了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干涉內政的原則,荷蘭政府還明確聲明它尊重中國政府關於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省的立場。但是,荷蘭政府竟於一九八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批准萊茵——斯凱爾特——維羅梅集團為台灣建造潛艇,這就完全背離了中荷關於外交關係升格公報的原則,違背了國際關係的基本準則。荷蘭政府這一嚴重損害中國主權的行動,不僅干涉和阻礙台灣和中國大陸和平統一的事業,而且也不利於亞洲和太平洋地區的和平與穩定。

必須指出,早在荷蘭政府作出上述決定之前,中國政府從維護兩國友好關係的願望出發,曾多次向荷蘭方面闡明了中國政府的立場,希望荷蘭政府以兩國友好關係為重,不要批准萊茵——斯凱爾特——維羅梅集團向台灣出售潛艇。在荷蘭政府作出上述決定之後,中國政府又先後於一九八〇年十二月三日和一九八一年一月二日向荷蘭方面提出交涉,強烈要求荷蘭政府改變這個錯誤的決定,並對原決定可能產生的嚴重後果提出了警告。荷蘭政府曾答覆中國方面,願意仔細研究和考慮中國政府的立場。極為遺憾的是,荷蘭政府在研究後仍無視中國政府的嚴正立場,拒絕中國方面的正當要求,繼續堅持其錯誤的決定。中國政府和中國人民對此不能不感到極大的憤慨。

鑑於荷蘭政府的行動業已破壞了中荷賴以建立大使級外交關係的基礎,中國政府為了維護自己的主權和國際關係的基本準則,不得不要求把中荷兩國外交關係降為代辦處級,並建議雙方就兩國外交關係降格問題舉行談判。荷蘭政府必須對兩國外交關係的降格以及兩國關係蒙受的損失承擔全部責任。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一九八一年一月十九日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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