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4月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上)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公布。徵求意見日期:2022年4月20日-5月19日。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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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充分發揮婦女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中的作用,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採取必要措施,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禁止排斥、限制婦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項權益。

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

第三條 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依法保障婦女的權益。

國家採取有效措施,為婦女依法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四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政府主導、各方協同、社會參與的保障婦女權益工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第五條 國務院制定和組織實施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制定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婦女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婦女權益保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依照法律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婦女的利益,做好維護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的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第八條 國家鼓勵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婦女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尊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家庭美德,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第九條 有關機關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應當充分考慮男女差異和婦女的特殊利益,必要時開展男女平等評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應當有計劃地對婦女權益保障工作情況,以及涉及婦女權益的重要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的執行情況開展評估,為促進婦女權益保障工作,以及制定或者修改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提供參考。

第十條 國家建立健全婦女發展狀況統計調查制度,完善性別統計監測指標體系,開展與婦女發展狀況和權益保障有關的統計調查和分析,定期發布有關信息。

第十一條 國家將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納入國民教育體系,開展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男女平等意識。

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開展保障婦女權益的宣傳教育和公益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男女平等和維護婦女權益方面的公益宣傳,並加強輿論監督。

第十二條 國家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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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

第十四條 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依法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婦女和婦女組織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婦女參與制定或者修改村規民約、居民公約以及有關婦女權益事項的協商議事活動,為婦女參與公共事務管理創造條件、提供便利,推動解決婦女關心的現實利益問題。

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女職工參與制定或者修改有關職工權益的規章制度以及其他有關女職工權益事項的協商議事活動。

第十六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國家採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婦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

職工代表大會中女職工代表的比例應當與女職工占職工總數的比例相適應。

第十七條 國家積極培養和選拔女幹部,重視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女幹部,採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長。

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培養、選拔和任用幹部,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並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擔任領導成員。

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可以向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幹部。

第十八條 婦女聯合會代表婦女積極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婦女聯合會應當傾聽婦女意見,反映婦女訴求,並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有關建議。有關國家機關應當重視其建議。

婦女聯合會應當積極參與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的制定或者修改,並對涉及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的貫徹實施情況提出意見建議。

第十九條 對於有關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批評或者合理建議,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和採納;對於有關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應當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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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權益。

第二十一條 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或者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

第二十二條 婦女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婦女的人格尊嚴。

第二十三條 婦女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遺棄、殘害以及其他一切侵害婦女生命健康權益的行為。

禁止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禁止殺害、遺棄、殘害、買賣、虐待、非法送養收養女童;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無子女的婦女;禁止用迷信、精神控制、暴力等手段殘害婦女;禁止虐待、遺棄病殘婦女和老年婦女。

婦女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因疾病、生育、家庭暴力等處於危難情形的,公安機關、民政部門、醫療機構等組織和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個人應當及時施救。

醫療機構施行生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當徵得婦女本人同意,在婦女與其家屬或者關係人意見不一致時,應當尊重婦女本人意願。

第二十四條 禁止拐賣、綁架婦女;禁止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禁止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婚姻登記機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婦女疑似被拐賣、綁架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婦女聯合會應當發揮其基層組織作用,會同公安等部門加強對拐賣、綁架等侵害婦女權益行為的排查,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發現婦女疑似被拐賣、綁架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並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解救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及時採取措施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做好被解救婦女的安置、救助和關愛等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第二十五條 禁止以下列方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

(一)具有性含義、性暗示的言語表達;

(二)不適當、不必要的肢體行為;

(三)展示或者傳播具有明顯性意味的圖像、文字、信息、語音、視頻等;

(四)利用職權、從屬關係、優勢地位或者照護職責,暗示、明示發展私密關係或者發生性關係將獲得某種利益;

(五)其他應當被認定為性騷擾的情形。

受害婦女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投訴。接到投訴的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應當及時處理,並書面告知處理結果。

受害婦女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當根據女學生的年齡階段,進行生理衛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護教育,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採取措施,提高其防範性侵害、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保障女學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發展。

學校聘用教職員工或者引入志願者、社會工作者等校外人員時,應當查詢上述人員是否具有性侵害、性騷擾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上述記錄的,不得錄用或者引入。

學校應當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的工作制度。對性侵害、性騷擾女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通知受害女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女學生,學校、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等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保護其隱私。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採取下列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

(一)制定禁止性騷擾的規章制度;

(二)明確負責機構或者人員;

(三)開展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教育培訓活動;

(四)採取必要的安全保衛措施;

(五)設置投訴電話、信箱等,暢通投訴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調查處置程序,及時處置糾紛並保護當事人隱私;

(七)其他合理的預防和制止措施。

平台經濟等新業態用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八條 住宿經營者應當及時準確登記住宿人員信息,健全住宿服務規章制度,加強安全保障措施;發現可能侵害婦女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九條 禁止賣淫、嫖娼;禁止強姦、猥褻婦女或者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婦女賣淫;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婦女在任何場所或者利用互聯網進行淫穢表演活動。

第三十條 婦女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等人格權益受法律保護。

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未經本人同意,不得通過廣告、商標、展覽櫥窗、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網絡等形式使用婦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禁止以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終止戀愛關係、離婚之後,糾纏、騷擾婦女,泄露、傳播婦女個人隱私。

婦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臨上述侵害現實危險的,可以採取必要的防衛措施,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三十二條 國家建立健全婦女健康服務體系,保障婦女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開展婦女常見病、多發病的預防、篩查和診療,提高婦女健康水平。

國家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婦女獲得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健康知識普及、衛生保健和疾病防治,滿足婦女特殊生理時期的健康需求。

國家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服務體系,為孕產婦、更年期婦女以及遭受家庭暴力、性騷擾或者性侵害婦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務支持。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婦幼保健機構,為婦女提供保健以及常見病防治服務。

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通過依法舉辦機構和捐贈、資助等方式,參與婦女衛生健康事業,提供安全的生理健康用品或者服務,滿足婦女多樣化、差異化的健康需求。

用人單位應當定期為女職工安排婦科疾病、乳腺疾病等健康檢查。

第三十四條 婦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第三十五條 國家實行婚前、孕前、孕產期和產後保健制度,逐步建立婦女全生育周期系統保健制度。有關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醫療和保健技術,保障婦女生育安全和健康。

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藥具和技術,保障婦女的健康和安全。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規劃、建設基礎設施時,應當合理配建保護婦女隱私、滿足婦女需要的公共廁所和母嬰室等公共設施。

鼓勵用人單位按照合理比例配建男女公共廁所和母嬰室等設施。

第四章 文化教育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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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

第三十八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保障適齡女性未成年人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的義務。

對無正當理由不送適齡女性未成年人入學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做好相關工作。

政府、學校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解決適齡女性未成年人就學存在的實際困難,並創造條件,保證適齡女性未成年人完成義務教育。

第三十九條 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授予學位、派出留學、就業指導和服務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學校在錄取學生時,除國家規定的特殊專業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權利和機會。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規定把掃除婦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納入掃盲和掃盲後繼續教育規劃,採取符合婦女特點的組織形式和工作方法,組織、監督有關部門具體實施。

第四十一條 國家健全全民終身學習體系,為婦女終身學習創造條件。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根據城鎮和農村婦女的需要,組織婦女接受職業教育和實用技術培訓。

第四十二條 國家機關、群團組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從事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活動,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五章 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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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就業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糾正就業性別歧視,為婦女創造公平的就業創業環境,為就業困難的婦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第四十五條 用人單位在招錄(聘)過程中,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限定為男性或者規定男性優先;

(二)除個人基本信息外,進一步詢問或者調查女性求職者的婚育情況;

(三)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

(四)將限制結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狀況作為錄(聘)用條件;

(五)其他以性別為由拒絕錄(聘)用婦女或者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錄(聘)用標準的行為。

平台經濟等新業態用工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在錄(聘)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應當具備女職工特殊保護條款,並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內容。

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的集體合同中應當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職工權益保護相關內容,也可以就相關內容制定專章、附件或者單獨訂立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第四十七條 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婦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四十八條 在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培訓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

第四十九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招聘、錄取、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培訓等過程中的性別歧視行為納入勞動保障監察範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

國家建立健全職工生育休假制度,保障孕產期女職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權益。

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第五十一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女職工在懷孕、產假、哺乳期間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期滿的,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期限自動延續至產假結束或者哺乳期滿。但是,用人單位依法解除、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服務協議,或者女職工依法要求解除、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服務協議的除外。

用人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第五十二條 企業年度報告中應當包含女性招錄(聘)情況、職工性別比、管理層性別比等反映男女平等狀況的信息。

第五十三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障事業,保障婦女享有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等權益。

國家提倡和鼓勵為幫助婦女而開展的社會公益活動。

第五十四條 國家實施生育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與生育相關的其他保障制度。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符合條件的困難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第五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困難婦女享有相應的權益保障,按照有關規定為其提供必要的社會救助和關愛服務。

國家在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和社會救助時,應當考慮女性衛生用品以及母嬰用品的需求。

第六章 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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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

第五十七條 在夫妻共同財產、家庭共有財產關係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

第五十八條 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或者徵用補償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不動產登記,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上將享有權利的婦女等家庭成員全部列明。徵收補償安置或者徵用補償協議應當將享有相關權益的婦女列入,並記載權益內容。

第五十九條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進行指導,對其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內容責令糾正。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農業農村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六十條 國家保護婦女在城鎮集體所有財產關係中的權益。婦女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有相關權益。

第六十一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繼承權。在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

喪偶婦女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六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

第七章 婚姻家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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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利。

第六十四條 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

第六十五條 國家鼓勵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前,共同進行醫學檢查或者相關健康體檢。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提供婚姻家庭輔導服務,引導當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依法提供婚姻家庭輔導服務。

第六十七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六十八條 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

第六十九條 婦女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等情形的影響。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不動產以及可以聯名登記的動產,有權要求在權屬證書上記載其姓名,有關機構應當按照其申請依法辦理登記手續。夫妻一方認為記載的權利人、標的物、權利比例等事項有錯誤的,有權依法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

第七十條 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申請查詢登記在對方名下財產狀況且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查取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故意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不分或者少分財產。

第七十一條 夫妻雙方應當共同負擔家庭義務,共同照顧家庭生活。

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補償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二條 離婚時,分割夫妻共有的房屋或者處理夫妻共同租住的房屋,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七十三條 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

父親死亡、無監護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母親的監護權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七十四條 女方喪失生育能力,在離婚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時,應當在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條件下,優先考慮女方的撫養要求。

第八章 救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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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條 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控告或者檢舉。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符合條件的婦女,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者司法機關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七十六條 對嚴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侵害婦女權益事件,有關部門不予處理或者處理不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督促處理意見,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回復;必要時可以提請同級人民政府開展督查。

第七十七條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婦女聯合會等婦女組織求助。婦女聯合會等婦女組織應當維護被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有權要求並協助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並予以答覆。

受害婦女進行訴訟需要幫助的,婦女聯合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七十八條 用人單位侵害女職工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的,工會、婦女聯合會有權依法進行監督並要求其限期糾正。

第七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通全國統一的婦女權益保護服務熱線,及時受理、轉介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接到轉介後,應當及時予以處置。

鼓勵和支持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建設婦女權益保護服務熱線,提供婦女權益保護方面的諮詢、幫助。

第八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侵害眾多婦女合法權益,導致社會公共利益受損的,檢察機關可以發出檢察建議或者提起公益訴訟:

(一)確認農村婦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時侵害婦女權益或者侵害婦女享有的農村土地承包和集體收益、土地徵收徵用補償分配權益和宅基地使用權益;

(二)侵害婦女平等就業權益;

(三)相關單位未採取合理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

(四)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

(五)其他嚴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

第八十一條 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侵害的婦女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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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未履行報告義務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未履行報告義務的,依法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五十一條規定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確認農村婦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時侵害婦女權益的,受侵害婦女可以申請鄉鎮人民政府等進行協調,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違反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受侵害婦女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的,由公安、網信、文化旅遊、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並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採取必要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造成婦女權益受到侵害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由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檢舉,推諉、拖延、壓制不予查處,或者對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未及時制止或者未給予受害婦女必要幫助,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婦女人身和人格權益、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財產權益以及婚姻家庭權益的,依法責令改正,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造成財產損失或者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編輯

第九十條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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